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隧道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护作业人员在隧道工程施工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二条 隧道工程施工中使用的爆破器材、安全设施、机电设备、电气材料、工具、仪器、安全检测仪器和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有产品合格证,检验证;设备、仪器应有铭牌。
第三条 要害岗位,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挑选,并进行安全、技术考核,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第四条 隧道作业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作业前应认真做好敲帮问顶等安全工作,发现不安全因素,必须采取措施保证安全后方可施工。
2、必须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如穿戴好工作服、防护鞋、安全帽、防尘口爪等。
3、危险地段,不准单人作业。
4、不准喝酒上班,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5、进入施工现场应注意观察各种标志、信号和来往车辆等。
6、未经许可,非作业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和机房。
7、尽量避免带电作业,严禁在机械运转时进行检修,必须带电作业时,要有专人监护。
8、开动机械前,必须进行前后检查,或打信号,以免伤人或压断各种管路、线路。
9、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第三章 凿岩安全
第五条 各种凿岩机械必须保持技术状况良好、安全、灵活、可靠。操作人员必须按操作规程操作。
第六条 凿岩前必须进行“四检查”、“四清除”。
检查和清除炮烟和残炮;
检查和清除盲炮;
检查和清除顶、帮、工作面浮石;
检查和清除支护的不安全因素。
第七条 凿岩时,必须做到“四严禁”。
1、严禁打干眼;
2、严禁打残眼;
3、严禁戴手套扶钎杆;
4、严禁站在凿岩机钎杆下方。
第八条 使用气腿钻眼时,要注意站立姿势和位置,决不能靠身体加压,严禁骑在气腿打上操作,更不能站立在凿岩机前方或钎杆下,以防断钎伤人。
第九条 风动凿岩时应随时观察和检查压气胶管接头,机械联结螺帽是否松动,机械动转是否正常;退出或更换钎杆时,应减速慢退,切实注意钢钎位置,避免钢钎自动脱落伤人,并及时关闭气路。
第十条 凿岩地点必须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
第十一条 掘进中若遇流砂层或有突然涌水可疑地段,必须立即停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掘进。
第四章 爆破安全
第十二条 持有爆破证的人员才能从事起爆药包加工、装药、点炮、盲炮处理等作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1、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2、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
3、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
4、危及设备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5、危险区边界未设定;
6、工作面无良好照明;
7、未做好准备工作;
8、有感应电流、射频电、杂散电(杂散电流值大于30mA)的作业场所,不得使用普通电雷管起爆。
第十四条 爆破前必须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并在危险区边缘紧警戒。
第十五条 放炮后,在确认无盲炮时,应不小于15分钟,不能确认无盲炮时,必须不少于30分钟,爆破作业人员方可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第十六条 放炮后进入工作面时要首先检查顶帮及支护是否安全,有无盲炮等情况,有不安全情况,应及时处理后方准继续作业。
第十七条 起爆药包加工应在房内或安全地点进行,无关人员一律不得在场,加工时严禁吸烟和其他烟火。
第五章 通风与防尘
第十八条 隧道通风设备所供风量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按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的新空气量不得少于4 m3,
2、工作面的风速不得低于0。15米/秒。
第十九条 放炮后要将风筒及时接至工作面,使风筒末端与工作面距离,压入式通风不超过10米,拉出式通风不超过5米,混合式通风不超过10米。
第二十条 为降低风阻要做到:吊挂平直,拉紧吊线,逢环必吊,缺环必补,拐弯缓慢,放出积水,有破损及时修补。
第二十一条 坚持以风、水为主的综合防尘措施,做到湿式凿岩标准化,通风排尘、喷雾洒水制度化,个人防护经常化。
第二十二条 凿岩用水尽量保持清洁,禁止使用污水,要求固体悬浮物不大于150ng/e,PH值为6.5-8.5。给水量(重量)应达到排粉量的10-20倍,一般不少于5-8Kg/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