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施工单位),由监理部提出,建设单位安监负责人审核,提请领导批准后给予奖励。奖励分表扬、发放一次性资金、授予荣誉称号等方式。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在改善劳动条件和防止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危害中做出显著成绩,视情况给予奖励。
3发现或消除事故隐患,避免发生重大事故者,每项奖励1000-3000元。
4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者,奖励1000-5000元。
5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方面积极采取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成果,成绩显著者,奖励3000-20000元。
6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关心安全生产,经常指出施工现场不安全因素及提出切实可行整改意见者,奖励500-1000元。
7各施工单位行政正职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作用,实现全年无人身重伤以上事故,无重大机械、设备损坏、火灾、交通(施工现场)事故者,建设单位按年初制定的安全目标考核奖励。
8在每季度的安全施工检查、评比中,成绩显著,大家一致认为好的单位,奖励10000-20000元。
9在年度安全、文明施工总结、评比、表彰中,对主体施工单位杜绝人身重伤事故、重大设备和重要机械损坏、火灾、交通(施工现场)事故的施工单位第一责任者和安监部门负责人,予以表彰(按安全责任状兑现)。对一般单位杜绝以上事故的施工单位第一安全责任人和专职安监负责人,予以表彰奖励5000-20000元(按安全责任状兑现)。
10其他在安全、文明施工中做出突出成绩者,视情况奖励。
11奖励基金来源,从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中预留20%,与罚款合并作为奖励基金,财务部立专款帐目,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12经项目安全委员会讨论通过,对各承包商预留一定的工程价款作为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预留的保证金数目如下:
12.1设计承包商20万元
12.2监理承包商10万元
12.3主体标段施工单位合同额0.5%。
12.4输煤、水处理、铁路专用线标段30万元
12.5其他施工承包商根据工程量及工程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