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7 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12.7.1 新建、扩建、大中修施工现场及其它施工现场,产权管理单位必须履行监管职责。
12.7.2 在易燃易爆区域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提前将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的施工方案报产权管理单位消防管理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场施工。
12.7.3 施工需要搭设的临时建筑,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搭建,并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临时住房、库房、工棚电源线应穿钢管或其它阻燃管给予保护,不得乱接私拉电线、违规使用电炉等大功率电器。施工现场不得流动吸烟,经产权管理单位消防管理部门同意,可在安全区域设立专门的吸烟点。
12.7.4 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易燃材料必须专库、分类储存;易燃物品和压缩气体容器等,应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
12.7.5 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必须专库限量储存,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指定专人保管,制定严格的限量领用登记制度和余料回收制度, 禁止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
12.7.6 在煤气放散区、易燃易爆区等危险区域,无关车辆禁止停放,作业车辆的停放必须听从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