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劳务协作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11月13日
1目的和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承发包合同中有关安全生产内容的规范和有效性,以加强对外来劳务工的管理,确保劳务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本标规定用于公司范围内有资格对外签订及执行承发包合同的部门和个人,以及单项工程承包和基建工程承包等形式在公司进行生产活动的各类外来人员。
2引用标准\文件
   
3职责
3.1生产管理部
3.1.1负责对外包工程公司相关资质的审查和工程合同及安全协议的签定等。
3.1.2负责对受委托的项目工程的外包工程公司相关资质的审查合同及安全协议的签定。
3.2安管部
3.2.1负责对外包工程公司日常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3.2.2负责对新进员工公司级安全培训。
3.3各用工部门
3.3.1负责所管辖劳务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将其纳入部门的安全生产 。
3.4外包工程公司
3.4.1负责本单位员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和 络。
3.4.2职工在岗期间的安全管理。
3.4.3职工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
3.4.4职工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4.5人力资源部
4.5.1对进本公司工作的人员名册进行备案。
4定义
5管理程序
5.1合同的签订
5.1.1公司生产管理部在与外包工程公司签订合同前要对外包工程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5.1.1.1有法人代表或具有代表资格(即法人代表以书面委托形式确定的委托人)的人员领队;
5.1.1.2必须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上岗安全员证书的专职(兼职)安全员;
5.1.1.3签订的合同、协议与营业执照上经营业务范围要一致;
5.1.1.4有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1.1.5具有 和一定的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的能力;
5.1.1.6技术水平能达到工程及企业和劳动部门的要求;
5.1.1.7各类劳动防护用具齐全(按公司劳防工作有关规定);
5.1.1.8各类作业人员年龄符合国家规定,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作业的禁忌症或生理缺陷;
5.1.2在签订大型基建工程承包合同前,承包单位和发包单位应报本地区劳动部门审核,经同意后方可签订承包合同。
5.2合同的执行
5.2.1公司各有关部门在签订合同后,应根据承发包合同和《工程承包安全环保、职业病防治协议书》、《安全生产协议书》所规定的承、发包方各自承担的安全责任,履行自己的职责,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经常的检查和督促并加强协调,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向安管部反馈,并由安管部通知承包方整改。
5.2.2公司有关部门在对外签订承揽合同和《工程承包安全环保、职业病防治协议书》、《安全生产协议书》中,若有明确规定由我方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的,必须按规定切实落实措施,组织实施安全管理。
5.3 和培训
5.3.1劳务工进本公司前,必须经过本公司、相关生产部门、班组三级 并在三级教育卡上签字确认,才能上岗从事生产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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