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地质测量部门应随时把获得的现场地质测量信息通知施工单位。
第二十条、采掘工程在贯通、透巷、透老空、遇钻孔、岩巷揭煤20~30米前或进入有安全距离要求的危险区前,地质测量部门必须按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以通知书的形式提出预报,经总工程师批准后,通知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否则因此造成事故,按矿规定进行追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巷道进尺、收尺,应由施工单位等有关部门配合地质测量部门进行,并以测量部门的数字为准,施工单位擅自开口的巷道进尺不予验收。并对施工单位进行100~5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钻探设计由地质部门负责向钻探施工单位提供。钻探单位施工钻探,并负责向地质部门以正式书面形式提供详实钻探原始记录资料,钻探施工单位不及时向地测部门提供钻探资料,每次罚钻探施工单位100~300元;提供虚假的地质资料,每次罚责任人300~500元,因此造成事故的,按矿规定进行追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地质人员要编制超前探测所需的各种图纸,下达超前探测预测、预报,建立超前探测成果台帐,超前探测要有设计方案、单孔设计及工程质量的总结报告,否则每缺一项(次)罚款100元。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要积极配合超前探测工作,不得出现推委拖延探测工程工作,否则对单位主管罚款500元,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超前探测必须按规定的超前距进行探测,不得小于规定标准,否则发现一处对施工单位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二十六条、在采掘过程中,凡遇到断层、出水、煤厚变化等地质条件变化时,生产单位必须向地测部门汇报,地测人员必须及时到达现场,按规定进行实测、勘验、分析,做出判断,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地质依据。采掘单位汇报不及时的罚款100~300元。地测部门不及时收集分析罚款100~300元。
第二十七条、地测部门应根据已查清的水文地质资料,提出情况分析和防范意见,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只有确认无危险后,方可掘进或回采,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地质测量部门须向回采部门提供回采地质说明书,作为编制作业规程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回采工作面进度,应由回采单位配合地质测量部门按规定进行丈量,并以地测部门的数字为准;
第三十条、回采工作面的实际采高、浮煤、煤柱尺寸等应以测量数字为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通知回采单位,并向矿总工程师汇报;
第三十一条、煤巷队施工时,要严格按照设计施工,不得随意调整巷道方位及中腰线,造成间隔煤柱的扩大或丢底煤,如发现此类现象,以偏差或丢底煤处计算,每米罚款100元。
第三十二条、回采工作面要按作业规程进行作业,不得违反开采程序,如发生此类情况造成损失的,对施工单位按造成损失量市场价的50%进行罚款。
第三十三条、顶分层工作面,不得人为丢假顶及浮煤,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三十四条、放顶煤工作面,要严格按沿煤层底板回采,如遇地质构造或其它因素影响,要制定措施,无措施造成丢底煤,每米罚款200元。
第三十五条、放顶煤时,放煤口和放煤步距要符合规程要求,如发现一处不符合规程要求,罚款100元。
第三十六条、放顶煤时,放煤口处处要见矸,不得留有老塘煤或大煤块,如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三十七条、放顶煤时,顶煤要放净,不得丢顶煤或未放煤,发现一处罚款1000元。
第三十八条、放顶煤时上、下端头的煤要放净,无故不放或未放净,每次每处罚款100元。
第三十九条、放顶煤时老塘煤要清扫干净,老塘顶网要落至煤底板,人行道浮煤出班前要清干净,如未清净或网未落至煤底板,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四十条、对回采工作面和各种停采线,由地测部门根据设计在现场标定出来,其它人不得擅自更改。如需提前或延时停采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并通知生产科储量管理人员。如违反规定,未按设计停采,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元,对主管队长罚款100元。
第四十一条、工作面停采、巷道停掘后必须及时通知地质测量部门收尺测量。以便地测部门及时上图。
本规定自二00九年元月一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