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各工区应建立健全外部劳务录用制度。审查外部劳务的历史状况、技能证书,坚持择优录取、集体讨论、公开录用的原则。
第二条 劳务合同的签订一律采用规范的合同文本,合同条款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三条 对劳务人员应等同于内部职工进行安全管理。
1.上岗前必须进行
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详见“
培训制度”的有关规定。
2.临时工必须同职工一样参加工区、队、班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中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3.工区应选派责任心强、懂技术、作风正派的带工人员对劳务工进行施工管理;劳务工必须听从带工人员的指挥、指导。
4.带工人员应对劳务工、临时工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5.劳务工、临时工不准单独在营业线上道作业。劳务工、临时工不按要求作业、不听从指挥、违章蛮干,造成的事故和经济损失的,同职工一样,单位进行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6.各工区应及时对劳务工、临时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与安全检查。
7.各工区要保障劳务工、临时工的合法权益,作好他们的劳动保护工作,确保他们的人身不受伤害。劳务工、临时工在施工中发生伤亡事故,要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有关部门,及时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