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3月25日

        c. 施工流程图(施工总工期、分段及分期施工顺序、控制工程的施工方法、劳力机具配备、施工进度等);
        d. 施工封锁地点(包括信联闭设备停用)、封锁次数、每次所需封锁时间及影响范围;
        e. 机具设备、施工用料数量及调运方案;
        f. 施工过渡方案及施工期间分段、分期预留的行车条件;
        g. 施工主体单位与配合施工单位的施工协调方案;
        h. 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行车组织单位签订的施工安全协议及施工安全组织措施。
        ③ 施工安全协议书
        a. 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
        b. 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
        c. 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d. 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施工地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
        e. 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
        f. 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h. 安全监督和基建、更新改造项目配合费用;
        g.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计划变更及临时施工
        1.未纳入沈阳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严禁进行施工。特殊情况下必须施工时,由施工单位提出施工申请,并签订安全协议,制定安全措施,通过主管业务处审查,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批准,由运输处安排施工。
        2.月度施工计划原则上不准变更。特殊情况必须进行调整时,由施工单位提前5天向沈阳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和运输处提出书面申请,由运输处调整施工计划。
        3. 施工计划变更必须报指挥部核查。
        第八条 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1.营业线施工方案必须严格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经指挥部和公司审核,并报沈阳铁路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2. 在铁路营业线施工,工区项目部及工区应办理施工审批手续,签订相关施工配合协议。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做好施工安全防护,对施工安全关键处所实施卡控。未经批准的项目严禁施工,擅自施工或擅自扩大施工内容和范围的,一经发现要立即停止施工,并严肃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3.禁止工区把与行车安全直接有关的工程进行分包,特殊情况需要分包的,必须经吉图珲公司进行审查批准,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工区在营业线施工中应选择与营业线施工相适应、保证营业线运输安全的机械设备;
        5.工区需对营业线10m范围内大型施工机械作业实施安全盯控,在设备管理部门专人监护指导下施工作业,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6.在施工中如遇到因施工需拆除既有防护栅栏、增设临时道口等扰动营业线设备的情况,工区项目部工区必须与设备管理单位取得联系,按照设备管理单位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申报手续批复并与设备接管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后,工区方可施工。施工期间,工区必须派专人负责看护、检查施工地段,指挥部必须对施工地段纳入重点,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营业线行车安全;
        7. 因施工造成营业线设备损坏和影响行车安全构成行车事故的,视具体情况,由工区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按实际损失赔偿所发生的费用;对未经设备管理单位同意或监护人员未到现场擅自施工及违反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标准构成的行车事故,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全部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8.施工单位要定期召开施工安全例会,分析安全情况,开展预想活动。要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施工安全工作做到有检查、有落实、有总结评比、有考核。施工中要认真落实安全措施,做到责任到人。
        9.营业线施工造成铁路行车事故时,公司及参建单位必须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书面报告。
        第九条  施工过程一般安全措施
        1.制机动车辆和施工机械靠近既有线施工,没有埋好标志鲜明的安全防护限界桩,不准进场作业;其防护要求按“技规”规定的防护办法,如防护距离、防护信号等组织实施,并不得擅自变更。
        2.防护员、联络员指定专人,并由经过严格训练和考试合格的职工担任。防护人员在执行防护任务时,必须坚守岗位,如因事暂时离开时应有合格人员及时代替;防护使用的便携电话、对讲机和信号设备,必须妥善保管,经常检查试用,保证在使用时性能良好。
        3.驻站联络员与工地防护员互相通话时必须严格执行复诵制度,防止错听、错记,并及时记录通话内容。
        4.施工机具、物料和人员不得在两线间放置和停留,放置路肩的机具设备、物料应码放整齐,与线路保持安全距离并置于两侧的封闭栅栏内。因施工临时拆除封闭栅栏时,由施工单位设置临时防护设施并昼夜派人看守。
        第十条  保护既有通讯、信号、水电等设备的安全措施
        1.施工前,应按技术交底和现场交桩资料,划定施工红线后,约请工务、电务、水电段等有关单位,共同到现场对施工范围或可能影响通讯、信号、水电等既有设备正常使用的情况进行调查。,采用探测仪器和其它有效方法确定各种电缆、管线位置,探明后设立明显标志。应分别与运管单位签订安全协议,熟悉由工务、电务和水电部门提供的既有设备的情况和资料,特别是地下电缆、管道等隐蔽工程的情况,共同商定确保上述设备正常使用而必须采取的保护措施或迁移方案,经批准后方能施工。
        2.地下设施情况不明不得施工,严禁在接近地下电缆线路左右各2m范围内的地面进行钻探、挖土、推土及压路等机械化作业,禁止堆放笨重物品、垃圾、矿碴等,或倾倒含酸、碱、盐类物品。
        3.施工挖坑、挖沟、铲土时,应保证不影响“三电”设备的正常使用,不能造成设备隐患。
        4.禁止向电杆、接触网、信号机柱等设备上抛掷杂物,搭挂各种临时电力线、广播线、电话线。
        5.施工造成原有信号、通信、供电设备损坏,或使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时,施工人员要立即采取措施,并迅速通知车站、电务和水电派人抢修,防止扩大损失,以确保行车安全。
        6.自动闭塞区段施工前,应报所属电务段备案施工,严禁把单轨小车,钢钎等导电良好的工具、设备横放在两条钢轨上,严禁使用无绝缘的道尺、撬棍等工具,以免造成轨道电路短路而影响行车信号。在上述地段进行线路捣固或调整轨缝作业时,应注意不得损坏轨道电路接线和绝缘片等设备,避免造成轨道故障。
        第十一条  既有线旁路基施工安全技术保证措施
        1.在铁路行车线旁施工,对于工作量大、技术复杂的工程,需封锁或在限速运行条件下施工时,应按铁路局有关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规定办理施工安全审批手续;对工作量较小的工程,可利用列车间隔时间施工,与邻近车站事先联系,并取得同意。
        2.路堤填筑采取边填边挖台阶的方法,保持既有边坡的稳定。路基填筑到接近既有线路肩标高时,在新老路肩衔接处设立限界杆,挂安全绳,并由专人指挥,防止施工车辆和机械进入既有路肩侵入限界而影响行车安全。
        3.线路旁开挖水沟、边墙的基础有碍路基稳定时,采用扣轨、慢行或挖马口的方式,分段开挖,随挖随砌,不得长距离连续开挖或挖好后长期暴露不砌。地质条件较差有坍塌可能时,应及时加以支撑。
        4.在运营线旁修筑路肩及坡脚挡墙前,要与工务、电务、通信、供电等及时联系,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并征得他们的书面同意,以确保行车安全;备足施工和抢险材料。施工期间,派专人日夜巡查,密切注视线路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并消除有碍行车安全的病害。
        5.土质路堤的基础开挖要尽量避免在雨季施工,如确需在雨季开挖,要加强线路质量和有确保安全的措施。
        第十二条  春运、节假日期间安全措施
        对影响地段已开始施工的工点,及时进行恢复或加强防护,并派专人盯控,确保行车安全畅通。在停工期间加强施工地段既有线巡视检查工作,派专人定时、定岗进行四班倒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三条 严格事故报告制度和安全奖惩制度
        1.发现安全隐患及发生行车事故必须按系统逐级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严格执行《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规定。
        2.对在营业线或邻近营业线施工保证行车安全做出贡献的人员和单位,要给予奖励。
        3.年度质量安全检查、考评和奖励实行“安全行车事故”一票否决制。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 [2008] 190号、《关于印发<沈阳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办法>的通知》(沈铁总发(2 0O9)75号)、《转发铁道部<关于公布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办法>的通知》(沈铁运发(20lO)l57号)、《关于印发<沈阳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化补充办法>的通知》(沈铁总发(20l0)16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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