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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淘汰范围: 1.建设部发文公布的; 2.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发文公布的; 3.省、市有关部门发文公布的; 4.施工单位自认为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等。 第二条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禁止购买使用劣质产品或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设施和材料。 第三条 各地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管,一经发现施工现场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必须立即制止,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