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4月11日

第一条 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淘汰范围:
1.建设部发文公布的;
2.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发文公布的;
3.省、市有关部门发文公布的;
4.施工单位自认为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等。
第二条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禁止购买使用劣质产品或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设施和材料。
第三条 各地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管,一经发现施工现场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必须立即制止,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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