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未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的;
(十一)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拟申报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应在开工前将创建计划列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单独制定创优实施方案和措施。开工后一个月内由申报单位填写《沂南县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表》(见附件1),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申报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沂南县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表》;
2、申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建设工程安全报监书复印件;
4、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检查评分资料;
5、工程项目创建安全文明工地方案及措施;
6、合同书复印件。
第十三条 申报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报资料中工程名称、企业名称、人员姓名等应准确无误,涉及到的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层数等方面的数据和文字必须与工程实际情况相符;
(二)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印章等应清晰、容易辨认;
(三)申报资料统一打印成A4规格,装订整齐,并在封面标明“××工程创建沂南县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资料”字样。
第四章 评选办法
第十四条 沂南县安全文明工地每年评审一次,根据申报资料和现场检查考评小组意见,结合日常监督管理记录,经综合评价,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评审意见,公示后确认。
第十五条 评审的依据: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
(三)《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
(四)《沂南县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考核标准》(附件2);
(五)国家、省、市、县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十六条 对荣获“沂南县安全文明工地”的企业由沂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荣誉证书,并通报表彰。企业在投标活动中给予增加信誉分。
第六条 评审纪律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不得做虚假申报材料,如发现经核实2年内不得申报。不得在工作时间内停工待检。
第十八条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保守秘密。违反纪律者,一经发现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消其参加评审工作资格。
评审人员要接受被评单位和公众监督。对工程评审结果,评审组人员不得自行对外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沂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