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11 施工现场要有交通指示标志,危险地区应该悬挂“危险”或者“禁止通行”的明显标志,夜间应该设红灯示警。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的地点,应该设临时交通指挥。
5.4.12 施工现场架设的电线,它的悬吊高度和工作地点的水平距离,应该按照电力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5.4.13 一切材料的存放都要整齐和稳固。存放脚手杆要设支架。现场中拆除的模型板和废料等应该及时清理,并且将钉子拔掉或者打弯。
5.4.14 危害工人健康的涂料和其它有害物质,应该存放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舍内。沥青应该存放在不受阳光直接照射或者不易熔化的场所。
5.4.15 服从本公司安全检查人员的检查。
5.5 承包商的其他规定
5.5.1 外来施工人员进入公司,必须严格遵守我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5.5.2 公司内严禁吸烟、大声喧哗,除食堂外,其他区域严禁吃食物、喝酒。
5.5.3 外来施工人员入公司后不得擅自进入与工作无关区域;同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撬开任何门锁。出入公司严禁翻越围墙、爬窗。
5.5.4 不得在公司任何区域午休、睡觉,原则上施工完毕即应离开公司,严禁在公司逗留、睡觉过夜。
5.5.5 不得随意打听与工作无关的情况,更不得与他人交流或随意透露本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公司领导等情况。
5.5.6 外来施工人员进入公司后,应维护环境整洁,随时做好现场的整理整顿保洁工作。负责清理、运走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不得丢放在公司任何区域。
5.5.7 不得从事其他妨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行为。
5.5.8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计划中的内容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施工内容。不得擅自改变公司内部电、气、水(通信、电力、监控、报警)线路,如果在施工过程中需要改变的,必须取得综合管理部和使用部门同意后才可开始施工。
5.5.9 施工过程中,应配足人员、工具、材料。不得随意叫我公司人员帮忙,确实需要临时帮忙的应先取得施工监管人员及帮忙人员主管的同意,施工单位采取合适的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5.6 日常监督和管理:
5.6.1 公司发包部门应指定一名项目负责人对施工中的安全工作根据与承包方的协议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和违反公司安全规定的行为应予以阻止,在发现严重不安全的情形时,应立即停止其施工,并通知承包方采取措施,经认可后才能恢复施工。
5.6.2 EHS专员将对外包项目的安全管理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的监督和检查, 对重大工程项目和危险作业应协助项目负责人对其操作程序进行安全评估。 对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指出, 并通知项目负责人与承包方联系, 尽快采取纠正措施。 对发现严重不安全情形时, 有权责令停止承包方在本公司的施工,并协助项目负责人,提出改进建议。 对施工中发生的工伤事故, 应组织调查, 并向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报告, 负责组织事故的处理。
5.6.3 公司员工若发现承包方安全隐患和违反公司安全规定的行为应予以阻止, 在发现严重不安全的情形时, 应报告公司发包部门项目负责人或EHS专员。
5.7 处理规定
进入本公司施工必须办理临时工作证,不办理的不准进入本公司施工;
进入施工现场不佩挂临时工作证,或者不穿戴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鞋的,给予警告,并要求立即整改,对拒不按要求整改的一次罚款50元。
在厂房内(含厕所内)吸烟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酒后进行施工作业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野蛮施工有安全隐患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在使用电焊、气焊、气割、磨光机等有明火产生的作业区域,不配置灭火机的,登高作业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如不整改的可以勒令停工,直至整改完成。
不准在施工现场就餐,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在有必要使用安全网、专用的防护棚或者其它隔离设施的区域,不使用或不正确使用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如不整改的勒令停工,直至整改完成。
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人员,清除出本公司施工现场,并追究施工单位的经济责任。
对批评或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安全检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清除出本公司施工现场,
并追究施工单位的经济和刑事责任。
给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带来影响的,如噪音、异常气味,由施工方承担相应的损失。
由于施工原因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设备设施破坏等由施工方承担相应的损失。
本规定涉及的处罚、损失、赔偿,均在本项目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如工程款不足抵扣,施工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我公司缴齐。
屡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人员及施工队公司有权拒绝其入场。
6 相关文件
无
7 相关表单
7.1 QR-6.3-13 工作联系单
7.2 QR-6.3-14 施工报批单
7.3 QR-6.3-15
卡
7.4 QR-6.3-16 外包工程验收单
8 附件
8.1 附件一 外包管理工作流程图
8.2 附件二 安全协议
8.3 附件三EHS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