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4月15日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我公司建设项目投产后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方面的有关规定,保障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技术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三条 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将设计方案中关于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施的有关图纸、设计方案、所采用的工艺和设备等相关资料报安环部审批。
        第四条 建设单位采用的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技术措施应采用经过实践检验过的成熟工艺和安全可靠的技术装备,使生产过程的危险、职业危害因素控制在国家现行标准和劳动保护法规允许范围以内。
        第五条 建设单位的施工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中应有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结果写入可行性论证文件。
        2、施工费用中应将安全卫生方面的开支专项列出。
        3、建设项目单位要对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施的工程质量和“三同时”的贯彻实施负责,并在施工中严格按施工图和设计要求施工,确实保证做到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4、建设工程中,安全环保部、机动车间、工程所属单位应不定期对施工单位的“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施工单位反馈检查结果。
        5、主体工程启动调试前,由机动车间、安全环保部、施工单位、工程所属车间组织对有关的安全设施进行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调试;在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安全卫生设备及措施进行调试,测定实际效果做出评价,并办理验收签证。
        6、在工程项目整体竣工验收时,若确因施工和调试问题使安全卫生设施达不到预期效果,施工单位应负责在期限内及时消除,使之正常投运。
        7、凡未实现“三同时”的建设项目,或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施有重大缺陷的不得报竣工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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