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搭设高度未超出施工作业层1.8米,扣3分;
6、未按规定设置内顶外拉并有钢管预埋,脚手架与物料提升机及卸料平台连接,扣3分;
7、每10延长米无扫地杆、剪刀撑设置不规范,扣3分;
8、高层悬挑及分层不按规范要求分层,扣5分。
第十条 贯彻国家、省、州精神(共计5分、扣完为止)
1、施工现场未及时贯彻国家、省、州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文件精神,扣5分;
2、施工现场及时贯彻国家、省、州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文件精神,但落实不具体,扣3分。
第十一条 扣分加权
1、企业未在规定时限整改完毕,超过时限1个月以内整改完毕并提交合格整改报告的,该单次扣分按1.2倍计算;
2、企业未在规定时限整改完毕,超过时限1个月或者不提交合格整改报告的,该单次扣分按2倍计算。
第三章 扣分率与最终扣分率
第十二条 扣分率是指企业当年在州内被巡检工程的平均扣分。
第十三条 扣分率计算公式。
A=(A1+A2+…AS)/S*100%
A— 扣分率
A1 A2…AS- 每次检查的扣分
S- 年内共巡检次数
第十四条 最终扣分率是指企业当年的扣分率经奖励分计算后的最终扣分。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予以奖励分
1、企业在黔南州辖区内当年度有申报州级样板工地的,每申报一起奖励分为1分;
2、企业在黔南州辖区内当年度有获得州级样板工地的,每获得一起奖励分为2分;
3、企业在黔南州辖区内当年度有申报省级样板工地或“黄果树杯”的,每申报一起奖励分为2分;
4、企业在黔南州辖区内当年度有获得省级样板工地或“黄果树杯”的,每获得一起奖励分为5分。
第十六条 最终扣分率计算公式。
B=A+P%
B— 最终扣分率
A- 扣分率
P- 累计奖励分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七条 年度最终扣分率低于10%(即B<10%)的施工企业,州住建局将在州内予以通报表扬,并抄报省住建厅。
第十八条 年度最终扣分率高于30%且低于40%(即30%<B<40%)的施工企业,州住建局将在州内予以通报批评,并抄报省住建厅。
第十九条 年度最终扣分率高于40%且低于60%(即40%<B<60%)的施工企业,州住建局将在州内予以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记录1次,6个月内不准企业参与黔南州境内的招投标活动,并抄报省住建厅。
第二十条 年度最终扣分率高于60%(即B>60%)的施工企业,州住建局将在州内予以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记录1次,12个月内不准企业参与黔南州境内的招投标活动,并视情节给予企业经济处罚,上报省住建厅降低直至吊销企业资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自治县、市住建局,都匀开发区住建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并报我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当年度最终扣分率不累加记入下一年度。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州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