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施工奖惩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5月05日

        第三十九条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对不配合调查组进行调查的协作队将予以50000元的处罚。并处以责任人2000元的罚款,主要责任人5000元的处罚。情况特别严重的将处以协作队50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条  故意隐瞒事故损失,降低事故等级或擅自处理者;处以责任人5000元的罚款,处以主要责任人1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发生阻扰调查的行为,对责任人处以5000元的处罚,对责任单位的领导处以10000元的处罚,对事故单位处以50000元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事故单位出现弄虚作假,故意隐瞒施工质量隐患现象,每出现一次处以10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收到业主下发的质量安全抽查通知单,每个问题罚款1000元,每个通知单最高罚款10000元;收到路局设备管理单位或监护单位提到的书面通知,每个问题罚款1000元;收到监理单位的联系单,罚款1000元~5000元,收到监理通知单,罚款2000元~10000元;因现场违规施工,监理单位下发停工令的,每个问题罚款5000元;收到集团公司安全质量书面通知单,每个问题罚款1000元;收到局指挥部各职能部门的书面整改通知,每个问题罚款1000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书面通知,每个问题罚款2000元。
        第四十四条  对铁道部质监站、路局质检站下发的检查通报,未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的,每个问题罚款5000元;业主、监理下发的检查通报,未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的,每个问题罚款3000元,指挥部、项目部下发的检查通报,未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的,每个问题罚款1000元。
        第四十五条  收到路局质检站下发的红、黄牌通知,红牌罚款10000元,黄牌罚款5000元。收到指挥部、项目部下发的红、黄牌通知,红牌罚款5000元,黄牌罚款3000元。 
        第四十六条  在质量信用评价考核扣分和不良行为扣分的,每扣1分,罚款2000元,被扣总分值超过5分的,罚款2万元,被扣总分值超过10分的,罚款5万元。
        第四十七条  被相关单位检查发现问题并纳入不良行为的,纳入一般不良行为的罚款20000元/次,纳入较大不良行为的罚款50000元/次,纳入重大及以上不良行为的按处理程序处理,加罚10万元。
        第四十八条  在业主组织的平推检查考核中被全线通报的,罚款50000元/次。
        第四十九条  收到业主、集团公司及指挥部的罚款通知,将给予罚款通知中相同数额的罚款。
        第五十条  关键工序或隐蔽工程施工时现场无施工技术员或管理人员,未严格执行“三检制”程序擅自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每次罚款2000元。
        第五十一条  对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标》或设计要求,虽不能构成事故,但影响使用功能,除返工或加固外,罚款20000元。
        第五十二条  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的,罚款20000元;同类问题多次出现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的,罚款50000元。
        第五十三条  未完成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罚款5000元;未履行变更手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施工,罚款10000元,并责令尽快补办相关手续。变更手续不能补办,为项目造成损失的,加倍处罚;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未针对已经开工项目分层级、分工序进行技术交底;未交底到作业班组、个人,每项/次罚款500元。
        第五十五条  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未按《验标》规定的项目、频次进行检验,每次罚款1000元;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不合格,继续使用,每项次罚款3000元。
        第五十六条  搅拌站等验收手续不全即投入使用,罚款1万元。
        第五十七条  拌和站碎石、机制砂等原材料,由项目部试验室在抽检时发现材料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罚款3000元/次,并进行清仓;监理及业主在原材料抽检中发现不合格的原材料而继续使用的,罚款5000元/次,并进行清仓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未做配合比设计或未签认的;混凝土拌制前未做施工配合比的或未进行必要的施工配合比调整;搅拌站开盘手续不全;开盘证无监理签认;无试验人员全过程盯岗;未进行首盘鉴定;原材料性能不能满足配合比要求;没按规定进行混凝土物理性能检验;每项罚款1000元。
        第五十九条  未进行定期称量复核,搅拌站混凝土生产中计量错误,罚款5000元;拌合站搅拌混凝土时私自调整配合比,未按配合比拌制混凝土,罚款10000元,并进行混凝土质量追溯,造成结构质量缺陷且未构成事故的,除返工处理外,罚款50000元。
        第六十条  钢筋加工质量不合格,位置、间距、轴线偏移超限;焊缝质量不合格;保护层厚度不符合要求,保护层垫块质量不合格;每项/次罚款1000元。
        第六十一条  混凝土标养试件未及时放置在标养室;同条件养护试件未按要求设置混凝土临时养护池,未进行有效保护或意放置在与结构物养护条件不一致的地方,每组试件罚款500元。
        第六十二条  现场混凝土施工未按规定进行塌落度、含气量、泌水性、入模温度等相关参数测定,每项罚款1000元。
        第六十三条  混凝土施工中,入模高度超过两米,未设置溜槽、串筒、导管等;未按要求进行分层振捣,每处/次罚款1000元,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发现私自加水不改正的,罚款5000元。
        第六十四条  混凝土表面出现空洞、露筋、胀模、预埋件位置不正确等缺陷,每处罚款2000元。
        第六十五条  上台阶每循环开挖支护进尺Ⅴ、Ⅵ级围岩不应大于1榀钢架间距,Ⅳ级围岩不得大于2榀钢架间距。边墙每循环开挖支护进尺不得大于2榀。仰拱开挖前必须完成钢架锁脚锚杆,每循环开挖进尺不得大于3m。超过以上要求的,每项罚款2000元。
        第六十六条  隧道开挖后初期支护应及时施作并封闭成环,软弱Ⅳ、Ⅴ级围岩封闭位置距离掌子面不得大于35m,Ⅳ、Ⅴ级硬质围岩距离掌子面不得大于40米,二次衬砌未及时施作,距掌子面距离:Ⅰ、Ⅱ级围岩超过200m,Ⅲ级围岩超过120m,Ⅳ级围岩超过90m,Ⅴ、Ⅵ级围岩大于70m,奖罚按关于修订《昆玉铁路站前二标项目部隧道分部隧道施工安全距离考核办法》的通知。
        第六十七条  初支预留变形量不够造成的隧道净空限界不够;喷射混凝土厚度不够的;初期支护施工后侵限的;初期支护背后有空洞未处理的;一处/次罚款3000元。
        第六十八条  喷射混凝土表面发现不密实、不平整、有裂缝、脱落、漏喷、露筋、空鼓和渗漏水,锚杆头钢筋外露等现象;喷射混凝土未按设计要求添加外加剂;超前支护小导管没有注浆、数量不足、长度不足的;一处/次罚款2000元。
        第六十九条  锁脚锚管数量、间距、长度、注浆饱满程度不符合要求的;系统锚杆数量、间距、长度、砂浆及锚固剂饱满程度不符合要求的;发现后未及时改正的一处罚款2000元。
        第七十条  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够、钢筋网网格尺寸允许偏差超出规范要求、钢筋网搭接长度允许偏差超出规范要求;一处/次罚款2000元。
        第七十一条  格栅钢架钢筋的弯制和末端的弯钩及型钢钢架的弯制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罚款3000元/次;钢架加工不规范,钢架的结构尺寸不符合设计要求,罚款3000元/次。拱架安装间距大、垂直度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发现一次罚款3000元;
        第七十二条  未按设计要求开展地质超前预报、手段缺少的、频次不足的;无隧道围岩收敛观测、超前地质预报资料和记录的;隧道未按设计及规范要点设置监控量测点、量测断面距离、量测项目和频次、量测真实情况、不能指导施工及支护、衬砌的;每项次罚款5000元。
        第七十三条  钢架底部回填虚碴、相邻钢架及各节钢架间连接不符合规范要求,一处/次罚款2000元。
        第七十四条  隧道仰拱及填充浇筑混凝土时,回填片石、土块等杂物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发现一处罚款10000元。
        第七十五条  隧道超挖回填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初期支护及二衬中填塞片石、土块、石棉瓦等杂物的;隧道衬砌厚度小于设计厚度的,每项/次罚款10000元。
        第七十六条  二次衬砌、仰拱钢筋主筋间距、排距、箍筋间距及绑扎搭接长度不符合要求的,一处/次罚款10000元;二次衬砌混凝土结构表面不密实平整、颜色不均匀,有露筋、蜂窝、孔洞、疏松、麻面和缺棱掉角等缺陷的,一处/次罚款5000元。
        第七十七条  止水带埋设位置、预留长度、接头搭接长度不符合设计要求,一处罚款5000元。
        第七十八条  防水层铺设不规范、防水板焊接搭接长度及铺挂方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防水板表面有钉孔、焊焦、破损、漏焊等;环向透水软管、横向排水管纵向安装间距超标;纵向排水管安装位置、横向排水管安装不符合设计要求;排水管连接点处连接不牢固,管内堵塞、不通畅,每项/次罚款5000元;隧道排水系统不畅通,二次衬砌渗漏水的每处罚款20000元;喷射混凝土、二次衬砌、仰拱及填充混凝土等强度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一次罚款20000元。
        第七十九条  各协作队质检人员不明确或没有,一次罚款1000元。质检人员不负责任或不履行质检职责,一次罚款1000元,或限期清退出场。
        第八十条  对于现场材料标识不明确或没有标识,一次罚款2000元。现场材料堆放混乱,未进行分类堆放,未进行下垫上盖,一次罚款2000元。
        第八十一条  对于不按施工作业指导书进行施工的或没有技术交底就开始施工的,一次罚款5000元。
        第四章  环保处罚
        第八十二条  没有积极配合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对环保、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措施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的,给予罚款5000元。
        第八十三条  除办理了砍伐林木手续不可避免的工程占地砍伐外,施工期间人为破坏植被,没有及时恢复地形地貌的,罚款1000元/M2。
        第八十四条  在施工期间生活垃圾随意丢弃,没有设置垃圾箱进行统一收集,没有按照环卫部门的统一要求集中处理的,罚款3000元。
        第八十五条  施工场地临时设施在施工完毕后没有按时拆除,没有按原地貌进行覆土恢复和植草绿化;施工污水和生活污水随意乱泼乱排;没有设置临时排水设施统一处理达到相应标准后,排入地方环保部门指定地点的,每项罚款20000元。
        第八十六条  冲洗集料污水、隧道施工渗水等含有悬浮物的施工污水,没有采取过滤、沉淀等处理措施做到达标排放的,罚款10000元。
        第八十七条  施工产生的废弃土、砂、石料等,在施工期间和施工结束以后未及时清理,统一收集,妥善处理的,罚款10000元。
        第八十八条  施工结束后,没有对场地、便道以及线路两侧的绿化进行恢复的,每项罚款10000元。
        第八十九条  未对弃土场顶面和坡面及时进行土地复耕和植被恢复的,一处罚款20000元。
        第九十条  弃土场没有及时做防护墙,没有做好排水设施的,每项罚款20000元。
        第九十一条  因修临时工程等原因对铁路用地范围之外的既有林、草植被造成了破坏,没有在拆除临时工程时予以恢复的;没有对施工完毕后废弃的施工便道进行清理、平整的;没有对压实地表进行疏松的;每项罚款20000元。
        第九十二条  未经批准占压、干扰河道、水道及既有灌溉、排水系统的,罚款10000元。
        第九十三条  施工时发现文物遗迹没有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及时向当地政府文物管理部门、项目部报告的;没有根据文物管理部门的决定妥善处置的,根据现场实际每项罚款50000~200000元。
        第五章 安全奖励
        第九十四条  架子队年度安全生产无事故,按完成产值大小,由项目部奖励架子队3000元~1万元。
        第九十五条  项目部年底对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作业队给与表彰和奖励。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作业队,奖励5000元。
        第九十六条  架子队在临近铁路营业线施工中,方案合理、措施到位、无中断行车、未造成行车设备故障、无行车事故,无不良反应,安全完工。奖励3000元~1万元。
       
        第六章 质量奖励
        第九十七条   在质量信誉评价中为项目部和集团公司赢得荣誉的作业队,奖励1万。
        第九十八条  原材料抽样时,分部合格率达100%,奖励1万元。
        第九十九条  项目部质量大检查中,变形量测规范、资料齐全、设施完好、真实反应结构物变形情况,奖励1万元。
        第一百条  项目部安全质量环水保大检查中,搅拌站管理规范、人员到位、管理制度落实到位、原材料质量合格、混凝土质量受控,搅拌站奖励1万元。
        第一百零一条  获省、部级和国家级优质工程奖或质量管理奖的,项目部发给协作队奖金:部优5万元、国优10万元。
        第七章  环水保奖励
        第一百零二条  在     环水保及文物保护日常管理工作中、季度检查通报中、半年考核评比中、年终对各参建单位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文物保护工作进行综合评价中得到表扬奖励的,项目部将给与奖励。
        第一百零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     和地方环水保及文物保护管理规定,切实落实各项环水保及文物保护措施,对取得良好环水保及文物保护效果的,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20000~50000元的奖励。
        第八章 进度奖罚
        第一百零四条  各协作队伍完成  公司、指挥部及项目部下发的进度指标,根据产值大小,由项目部奖励协作队5000元~2万元。
        第一百零五条  各协作队伍未能完成   公司、指挥部及项目部下发的进度指标及节点工期,根据未完成任务产值大小,由项目部处罚协作队5000元~2万元。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六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部分,另行补充。
        第一百零七五条  本办法由项目部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一百零八条  本办法自二○一二年五月一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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