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工程安全供、用电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5月07日

        第十八条  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潮湿场所、金属容器及管道内的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行灯电源线应使用软橡胶电缆,行灯应有保护罩。
        第十九条  严禁用三芯软线再外敷一根导线的方式代替四芯制。
        第二十条  在光线不足及夜间工作的场所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
        第二十一条  接引至移动式手提电动机械的零线必须采用软铜绞线,其截面一般不得小于相线截面的三分之一,且不得小于1.5mm2。
        第二十二条  地线及零线应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等方法。若采用缠绕法时,必须按照电线对接、搭接的工艺要求进行,严禁简单缠绕或挂勾。
        第二十三条  采用接零保护的单相220V电器设备,应设单独的保护接零,不得利用设备自身的工作零线作接零保护。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临时电源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由电气专业部门统一架设安装,正常维护由电气专业人员进行。各单位或个人不得私拉乱接电源,如发现违章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凡有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利用金属管道、构筑物的金属构架及电气线路的工作零线作为接地线或接零线用。
        第二十六条  进行高压作业应办理工作票手续并设专人监护。工作结束后要办理终结手续,对现场进行详细检查,确认无异后,方可恢复送电。
        第二十七条  严禁约时送电的方式在线路或设备上进行任何工作。
        第二十八条  高低压设备停送电,要使用经检验合格的绝缘手套、绝缘绳、绝缘靴、验电笔、验电器。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工具。
        第二十九条  对准备进行工作的电气设备检修、试验,断开电源后,必须将电源回路的动力和操作熔断器取下,就地操作,把手拆除或加锁,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告牌。
        第三十条  凡在供电范围内的高低压电气设备上工作,及在各自管理的电压等级在380V以上的电气设备上工作,无论设备是否带电,必须办理工作票和工作许可证手续,作好安全措施,经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在工作票上签字后方可工作。施工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需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报安全监察部和监理单位。
        第三十一条  严禁无票和搭票工作,严禁超时停送电,杜绝习惯性违章。
        第三十二条  工作票的使用范围严格按《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中的规定执行。第一种工作票应在开工前四小时交给工作许可人;第二种工作票应在开工前一小时交给工作许可人。
        第三十三条  各用电单位需在配电变压器台架或低压侧工作时,应断开变压器高压侧开关后,在本单位办理工作票及许可手续,必须悬挂有关警示牌并加强监护工作。
        第三十四条  电气设备停止运行(包括事故停电和拉闸)后,在未拉开有关刀闸或断开开关及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以前,不得触及电气设备,更不得擅自进行工作,以防突然来电。
        第三十五条  事故紧急抢修可不填写工作票,但应严格按《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中第三章第二节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工作票有效时间为许可开工时间至计划工作终止时间。如需延长工作时间,应由工作负责人于计划工作终止时间以前一小时,办理好延长手续并经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签字后,方可进行延期工作。
        第三十七条  已终结的工作票保存三个月,工作票的合格率作为安全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三十八条  工作票中所列三种人应由各单位明文确定,并报安全监察部门及监理单位,非明文确定的人员不得在工作票上签字,各用电单位的电气工作负责人不得少于2人,工作班人不得少于3人。
        第三十九条  各用电单位必须按公司的要求设置安全警示牌及各种标示牌。
        第四十条  根据国家规定及上级有关制度,制订强制性的安全施工用电奖惩制度。各用电单位在进驻施工现场十五日内,将制订本单位安全用电管理制度送公司安全监察部门、监理单位备案。
        第四十一条  各用电单位应保持电气设备的完好,及时消除设备的缺陷。公司安全监察部门随时组织检查、抽查,不合格者立即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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