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存在事故隐患,生产条件恶劣,接到《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后拖延不整改的;
(2) 违章指挥生产、作业;
(3) 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玩忽职守的;
(4) 因采购不合格原材料、设备、劳动用品的;
(5) 发现伤亡事故险情,不立即报告的;
(6) 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队伍),视情节处3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1) 忽视安全生产,不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项安全操作规程不上墙;
(2) 不坚持“三同时”的规定的;
(3) 生产现场杂乱,不行使安全文明生产要求;
(4) 不执行三级
规定和违反其他
培训规定的;
(5) 无证上岗操作的各工种,尤其是特种作业,从重处罚;
(6) 对事故隐患不排除、对“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或监理通报工作指令不能按时完成整改的;
(7) 对发生事故瞒报、拖报从重处罚。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管理施工人员违章从重扣罚。
(1) 检修带电设备时在配电开关处不断电或不挂警示牌;
(2) 任意开动非本工种设备;
(3) 特种作业非持证者独立进行操作;
(4) 设备上有安全装置,但开车操作时不用;
(5) 危险作业未经技安部门审批和无人监护;
(6) 任意拆除设备上的安全、照明、信号、防火、防爆装置和警示标志、显示仪表;
(7)使用未经审批的临时电源线;
(8)高处作业任意往地面上扔东西
(9)违反爆破作业“十不准”;
(10)非岗位人员任意在危险区域内逗留;
(11)焊、割未经完全清洗和充分通风的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密封器和通道;
(12)在爆破作业区内抽烟或动火;
(13)开动情况不明的电源或动力源开关、闸、阀;
(14)其它违反操作规程中相应条款能直接倒致工伤事故或火灾、爆炸、倒塌、中毒等事故的行为;
(15)不戴安全帽进入生产区域的;
(16) 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或在有高处作业、有机械化运输设备下工作而不戴安全帽的;
(17)高处作业穿硬底鞋底;
(18)穿高根鞋进入施工现场的;
(19)电气作业不穿绝缘鞋底;
(20)带电作业或使用双重绝缘电动工具在潮湿地区或在容器内、构架内工作而不戴绝缘手套的;
(21)高处作业位置在非固定支撑面上,或在牢固支撑面边沿处以及支撑面外和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支撑面上工作而不使用安全带的;
(22)在爆破作业场所穿化纤料服装操作的;
(23)其他违反防护用品使用规定能直接造成工伤事故或火灾、爆炸、中毒的;
第四章 罚款管理
第十五条 凡发生以上,由项目经理部下发奖罚通知,交财务部从当事人当月工资中扣除,并张贴通报。
第十七条 财务部所收罚款作为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安全生产先进部门(队伍)或个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即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