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护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5月08日

        (三)进行养护作业前,养护施工单位(包括施工、运输、劳务合作等单位)必须签订养护生产安全合同或协议,必须办理养护从业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其他所需险种,各类手续、保险不齐的车辆、机械禁止上路作业。
        (四)养护施工安全保障方案应对养护施工的过程及其各个环节,如人员设备进出场方式、施工工作面人员设备的行为规则、原材料混合料的运输要求、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等做出明确规定,并贯彻到每一施工人员;养护保通器材必须按照保通方案要求全部进场并经监理工程师现场验收后,方可开工。
        (五)高速公路施工过程及进场过程中,严禁任何车辆、机械利用中央分隔带活动开口掉头;严禁在行车道上逆向行驶;严禁各类施工人员横向穿越高速公路;严禁任何施工人员擅自、违规拦截过往车辆。
        (六)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监理人员、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必须统一着装,并穿着反光标志服;作业机械(养护施工单位自有)必须涂以桔黄色,并安装黄色警灯和悬挂车尾反光施工标志;养护施工单位租赁设备和中修(专项)工程施工设备必须悬挂车尾反光施工标志。
        (七)养护工程作业区设置
        1、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区要以保障安全和最大限度提高通行能力的原则设置。
        2、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区要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和有关要求设置,各种警告、禁令、施工标志、标牌必须齐全、清洁、醒目、整齐,不得出现倾斜、倒伏、缺损和严重污染现象,否则,保通人员必须及时予以清理、更换或重新固定,作业区标志、标牌应建立日清制度。
        3、同侧小修保养施工作业区原则上应保证5公里以上间距,每个作业区原则上不超过1公里(含渐变段);同侧中修(专项)工程施工作业区原则上应保证10公里以上间距,每个作业区原则上不超过2公里(含渐变段)。
           4、大修工程施工作业区和改变交通流向的中修(专项)工程施工作业区,应根据工程开工前审批的养护工程保通方案设置作业区。
        (八)养护工程现场管理
        1、养护工程施工必须根据养护工程需要,科学合理地配备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保通人员和施工设备,每一个施工作业区要根据工程量大小和工期长短,合理安排一个或多个保通人员,且手持明显标志(手牌或红旗)疏导交通、维护施工标志和观察车辆行驶状况,及时提醒施工人员避让危险车辆。
        2、养护施工所需的施工设备、材料必须停放在施工作业区内,且应摆放整齐,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养护施工人员的各类运动,必须限制在作业区内;非施工必须的设备、人员、材料,严禁进入作业区或其附近;严禁在施工作业区内外停放设备和堆放材料。
        3、养护设备使用及转场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严禁污染路面。
        4、养护工程施工过程中及施工结束后,监理工程师要督促施工单位立即将现场废料、垃圾全部清除出施工现场,路面有污染的应尽快清洗至无污染、无杂物后开放交通。严禁将废料、垃圾弃至路面、中间带、路肩边坡、边沟或征地界以内的任何地方。
        (九)除突发抢险任务外,高速公路养护施工确需封闭半幅车道的,必须提前一周上报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确需封闭双幅车道进行施工的,必须按交通部、公安部有关规定上报审批并发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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