⑶、施工现场及作业地点,应有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应装设路灯。
⑷、严禁私拉乱接电源,非电工不得从事电气作业。
⑸、现场(临时或永久)11OV以上的照明线路必须绝缘良好,布统整齐且应相对固定,并经常检查维修,照明灯悬挂高度应在2.5m以上,经常有车辆通过之处,悬挂高度不得小于5m。
⑹、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潮湿地点、坑井、洞内和金属容器内部工作时,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行灯必须带有防护网罩。
⑺、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场所,或有瓦斯的巷道内,照明设备必须采取防爆措施。
⑻、在脚手架上安装临时照明线路时,竹木脚手架上应加设绝缘子,金属脚手架上应设木横担。
⑼、电源线路不得破损,裸露线芯、接触潮湿地面,以及接近热源和直接绑挂在金属构件上。
⑽、严禁将电源线芯弯成裸钩挂在电源线路或电源开关上通电使用。
⑾、使用螺丝口灯头时,零线应接在灯头的丝扣上。
⑿、保险丝不得超过荷载容量的规定,更不得以其它金属丝代替保险丝使用。
⒀、照明设备拆除后,不得留有带电的部分,如必要保留时,则应切断电源,线头包以绝缘,固定于距地面2.5m以上的适当处。
⒁、临时建筑物的照明线路,应固定在绝缘子上,且距建筑物不得小于2.5cm,穿过墙壁时,应套绝缘管。
⒂、严禁在电线上挂晒衣服及其它物品。
17、施工现场电气设备和线路(包括照明、手持电动工具等)应配装触电保护器,以防止因潮湿漏电和绝缘损坏引起触电及设备事故。
18、拆除工作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⑴、进行大型拆除项目开工之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技术负责人的指导下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一般拆除工作,也必须有专人指挥,以免发生事故。
⑵、拆除工作开始前,应对有关的风、水、电等动力管线妥善移设、防护或切断。
⑶、拆除工作一般应自上而下进行,严禁多层或内外同时进行拆除。
⑷、拆除工作周围,应划定安全区,对附近交通道路或拆除下方,应设专人警戒。
⑸、模板和架子的拆除应分别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脚手架施工作业指导书》、《混凝土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渡口坝工程项目经理部
2010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