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全身式安全带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全身式安全带检查清单参见附录D。安全带应系在施工作业处的上方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如净空不足可短系使用。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肩部水平的系挂方式。禁止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全身式安全带。
第二十七条 安全网是防止坠落的最后措施。使用时应按GB5725-2009进行安装和坠落测试,满足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安全网每次作业使用前,由现场负责人检查磨损、损坏和老化情况,掉入安全网的材料、构件和工具应及时予以清除。
其他安全要求
第二十八条 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灵便,禁止穿带钉易滑的鞋。
第二十九条 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标准规范的吊架、梯子、脚手板、防护围栏和挡脚板等。作业前,作业人员应仔细检查作业平台是否坚固、牢靠。
第三十条 高处作业应与架空电线保持安全距离。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第三十一条 高处作业禁止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工具应有防掉绳,并放入工具袋。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作业点下方应设安全警戒区,应有明显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第三十二条 禁止上下垂直进行高处作业,如需分层进行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30m以上的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有相应的通讯装置。
第三十三条 同一架梯子只允许一个人在上面工作,不准带人移动梯子。外用电梯、罐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禁止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爬。
第三十四条 严禁在六级以上大风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气象条件下以及40℃及以上高温、-20℃及以下寒冷环境下从事高空作业,在30℃--40℃的高温环境下的高空作业应按GB/T4200-2008的要求轮换作业。
高处作业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作业负责人应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办理前应准备如下相关资料:
1、高处作业内容详细说明;
2、工作前安全分析结果;
3、坠落保护计划;
4、相关安全培训证明和会议记录;
5、其他。
第三十六条 高处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和延期次数。超过延期次数的,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批、延期、关闭及分发具体执行Q/SY1240-2009。
第三十八条 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现场监护人员应及时取消作业,终止相关作业许可证,并通知批准人。若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许可证:
1、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
2、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3、高处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发生重大偏离;
4、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违章行为;
5、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6、事故状态下。
安全职责
第三十九条 作业申请人:
1、是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
2、办理作业许可证;
3、识别作业风险,熟悉作业内容;
4、协调落实作业安全措施;
5、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
6、组织实施作业;
7、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四十条 作业批准人:
1、清楚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
2、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
3、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4、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5、批准和取消作业。
第四十一条 作业人员:
1、持有经审批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进行高处作业;
2、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作业;
3、在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4、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身体不适,应告知作业负责人,并迅速撤离现场。
第四十二条 作业监护人:
1、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处理异常情况;
2、核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完善,暂停作业;
3、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4、发生紧急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