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观绿化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5月25日
三、伤亡事故的分类:
1、轻伤及轻伤事故: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情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2、重伤及重伤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1~2人的事故,包括发生事故当时死亡和负伤后一个月内死亡的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
    根据企业、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的工作例会的精神,制定本项目部的安全工作例会的制度。
1、    项目部每个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讨论贯彻上级安全施工目标,计划和技术措施,解决本工地的实际问题。
2、    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应按照“五同时”的原则,讨论解决安全施工的问题。
3、    工地召开安全例会,应有专职安全员,技术员和班组长参加,检查了解本工地各施工项目的各种工种,工库作业的安全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布置指导班组安全工作。
4、    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应有完整的记录,并立卷存档。
5、    生,控制事故,消除隐患,保障安全生产。
6、    会议的基本要求:分析、正确判断当前生产活动中是否存在发生事故、异常危及安全。找出薄弱环节,进行反措施的落实。
7、    开好班前会根据工作内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三交”“三查”活动,一个星期进行一次总结。
1、 施工用电必须先申请,批准后,由电工接通电源后进行。
2、 临时用电超过容电在50KW,应由电器技术人员编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3、 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工完成。
4、 电器安装后,经检查验收和定期检查维修,并有记录档案。竣工现场每月检查一次。
5、 电缆线路防护
① 过桥、过道路,应采取架空线埋地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
② 过桥过道路应采取防护措施。
③ 穿越建筑物,必须设防护套管。
④ 电缆接头应牢固可靠,绝缘包扎。
6、 配电箱管理
      配电箱设置符合规范、编号、警告标志。
      配电门加锁,分配电箱与开关箱距离不得超30m。
      动力配电箱与照明电箱设分路设置。
      配电箱应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的地方。
      配电箱开关箱一律采取铁皮箱,离地面不小于0.6m。
7、 电器装置
① 配电箱、开关箱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不准使用损坏、不合格的电器。
② 配电箱开关箱和分路隔离开总熔断器和分路熔断器或总自动开关和分路自动开关漏电保护器。
③ 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保护
制。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的用电设备(含插座)。
④ 配电箱和开关箱中两级漏电保护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作合理配合,使该具分级分段保护的功能。
⑤ 末级(末端)配电箱无条件必须装置漏电保护器。
8、 接地与防雷
① 凡在施工环境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接零保护系统。
②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专用保护零线(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
③ 施工现场当与外线路共用同一个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应根据当地的要求作保护零线,或作保护接地,不得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零,一部分设备作接地。
④ 作防雷的电气设备,必须同时作重复接地。
9、 建筑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
① 建筑机械和手指电动工具和用电安装装置,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建筑机械或手持电功工具的负荷线,必须按其容量选用无接头的多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
② 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电动工具的开箱内,除应装设过负荷、短路、
漏电保护装置外,开关箱内的开关电器必须能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使用电设备实行电源隔离。
10、            照明
① 现场照明应采取用高光效长寿命的照明电源。
② 坑洞内作业,夜间施工或自然采光的作业场所、厂房、堆放场等应设一般照明或局部照明。
③ 室外灯具距地面得低于3m,室内灯具不利低2.4m,金属卤化物灯具的安装高度在5m以上.灯线应在接线柱上固定,不得靠近灯具表面。电器、灯具的相线必须经开关控制,不得将相线直接引人
    为了保障职工安全健康,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工程进度,确保施工安全,项目部特制订以下防毒、射线制度:
1、 在生产施工中出现有尘毒、射线危及职工安全健康中,必须编制防尘、害、射线、毒的安全技术措施。
2、 加强对防尘防毒防射线工作的领导、各部门在审批施工方案中,同主要部门劳动局,卫生局等有关单位组织审阅,采取防范有效的措施。
3、 作业人员必须经过防疫部门,体检合格者,准许上岗。
4、 有毒、有害的物质,要隔离堆放,专人管理。
5、 有扬尘,扬毒的粉尘一定要做好全封闭的措施。
6、 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做好防尘工作。
   为保障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指示及规定,结合项目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 施工现场发生火警或火灾,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并组织力量扑救。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要定人、定时间限期整改。
2、 根据“四不放过原则”,在火灾事故发生后,应和建设单位共同做好现场保护和会同消防部门调查处理原因,并积极落实防范措施。
3、 技术部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时,总平面布置、施工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符合消防技术要求。
4、 施工现场应明显划分用火作业,易燃材料堆场、仓库和生活区等区域。
5、 临时宿舍及工棚应搭建在施工工程20米以外,不准搭建在高压线下,与火灾危险较大的场所不得少于30米。
6、 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使用。
7、 在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有条件的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
8、 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电石桶和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与易燃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30米;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手续,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9、 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距离不得少于2米;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少于5米。焊割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应完整有效,否则不准使用。
10、       施工现场的焊、害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格要求执行“十不烧”规定。
10.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10.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
10.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10.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
 10.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烧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末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10.6用可燃烧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末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10.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10.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物品,在末作清理或末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准焊、割。
 10.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
 10.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末采取效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11、       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加强电源管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
12、       临时木工间、油漆间、木、机具间、仓库间等,每二十五平方米应配备一只种类合适的灭火机。 
13、       对在施工现场消防工作中有贡献和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⑴自觉执行防火规章制度和防火岗位责任制,在预防火灾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⑵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⑶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灾,避免火灾发生的;
⑷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⑸对消防安全措施提出合理化建议,效果显著的;
⑹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14、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经济处罚、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⑴擅自将消防设备、器材挪作他用或损坏;
⑵违反消防法规和制度的;
 ⑶对存在火险隐患拒不整改的;
 ⑷造成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⑸管理不严或因玩忽职守而引起火灾事故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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