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了加强起重作业全过程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起重作业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项目的起重吊装作业。
3 职责
3.1 工程管理部
负责对现场的起重作业进行管理和协调。
3.2 监理单位
3.2.1 负责吊装方案审批,核实吊装现场安全技术措施。
3.2.2 负责对现场所有起重机械、吊索具和吊装作业进行监督检查。
3.2.3 检查施工单位填写的吊车检查清单、吊车驾驶员日检查表及吊装作业评估表。
3.3 施工单位
3.3.1 负责编制吊装方案、吊装计划、吊装作业指导书等,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3.3.2 负责现场所有起重机械和吊索具的日常管理,并定期组织对起重机械和吊索具的全面检查,作好记录。
3.3.3 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吊装工程师及吊装作业人员,吊装作业人员应配备醒目的标识。
3.4 HSE管理部
负责制定、修订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并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 方案编制及审查
4.1 吊装级别划分
吊装作业按起吊工件重量划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大型:80吨以上(含80吨);
中型:<80吨;
小型:40吨以下。
4.2 程序要求:
4.2.1 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安全可行的施工方案,制定有针对性地HSE风险控制措施。对于施工区域内有多个大型吊装的施工单位,还需要编制吊装规划--即吊装总体计划部署。
4.2.2 所有施工组织设计、吊装计划、吊装方案,必须由施工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策划、编制,经施工单位总工程师审批后,报所属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实施中未经审批许可,不得随意改变原吊装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4.2.3 所有大型设备、构件的吊装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报工程管理部审核,HSE管理部备案。
4.2.4 所有中型设备、构件和小型设备特殊条件下的吊装方案应由监理审批。
4.2.5 所有小型设备、构件的吊装必须编制吊装措施或吊装作业指导书并向作业班组进行交底。
4.3 吊装方案内容:
4.3.1 吊装方案编制审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吊装方案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4.3.1.1 吊车使用计划
4.3.1.2 主要施工机具配置计划
4.3.1.3 吊装参数表
4.3.1.4 吊耳位置及形式规格
4.3.1.5 地基处理要求
4.3.1.6 总平面布置
4.3.1.7 大型吊车站位图及警戒区域图
4.3.1.8 吊装图
4.3.1.9 吊车行走路线及地基处理区域图(图纸均以CAD格式)
4.3.1.10 HSE体系
4.3.1.11 HSE管理措施
4.3.1.12 风险评估
4.3.1.13 HSE应急预案
4.3.1.14 吊装组织机构及主要岗位联系方式
4.3.1.15 附件:提供以下复印件
吊车许可证及审验记录、吊车组装检验记录、吊车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吊装索具合格证及使用记录、吊装平衡梁合格证及使用记录、吊装用卸扣合格证及使用记录、吊篮合格证及使用记录、其他使用机索具资料。
4.3.1.16 吊装计算书内容:吊装受力计算;吊点强度核算;吊耳强度核算;设备重心、强度核算;其他方案中使用数据的计算。
5 一般要求
5.1 各承包商必须建立完善的吊装施工HSE
,吊装施工HSE管理职责明确到人。
5.2 审批后的吊装施工技术文件由各承包商组织吊装工程师、施工技术人员及专职安全员对所有起重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并作好交底记录有所有参加人员的签字。技术安全交底内容如下:
5.2.1 吊装规划;单台设备吊装方案;
5.2.2 机具试验及安装拆除;
5.2.3 作业工序方法与标准;
5.2.4 设备试吊和正式吊装;
5.2.5 特殊安全技术措施。
5.3 参与起重吊装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包括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司机)、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等,必须经过专业学习并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经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证书。同时,进入现场人员必须经过镇海炼化乙烯项目部的HSE现场培训教育,合格后方可以进入现场施工作业。
5.4 参与起重吊装的作业人员必须熟知吊装方案、指挥信号、安全技术要求及起重机具的操作方法。
5.5 大型吊装工程准备工作完成后,应由监理组织联合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5.5.1 施工人员已进行交底并熟悉其工作内容;
5.5.2 起重机械及吊装机具的选用和布置与方案一致;
5.5.3 起重机械的“设备检验合格”标志和吊索具的质量证明文件以及保养、检查、试验的记录;
5.5.4 隐蔽工程(如地基处理以及各部位索具等)的记录;
5.5.5 设备摆放方位的确认;
5.5.6 备用工具、材料的配置;
5.5.7 一切妨碍吊装的障碍物都已妥善处理;
5.5.8 起重施工技术文件中所规定的施工道路及场地坚实平整;
5.5.9 正常供电能力的确认;
5.5.10 其他必要的检查。
5.6 大型吊装实行吊装命令书制度。按照技术安全检查要求进行吊装前的检查,并确认符合要求,试吊合格后吊装作业总指挥应签署“吊装命令书”并下达吊装命令,方可进行吊装作业。起吊前设备离开地面200mm左右,再进行复检确认无问题准备开始正式起吊。
5.7 吊装作业前,如实填写《吊装作业评估表》(详见附件3)
5.8 对吊装作业人员的要求:
5.8.1 吊装指挥应由有实践经验、技术水平高、组织能力较强的人担任,吊装指挥应充分了解并严格执行起重施工技术文件的规定。
5.8.2 指挥者应站在能直接指挥各个工作岗位的位置上,否则应通过助手及时传递信号,远距离指挥应配备必要的通讯工具。
5.8.3 在某些吊装作业中,为了正确、及时地下达信号,可在吊装指挥之下,设分指挥,分管若干岗位的指挥工作,但应分工明确,紧密配合。
5.8.4 在进行高空起重作业时,应设置高空和地面两个指挥人员。一般起重作业时,可设地面指挥一人。司索人员至少为两人。
5.8.5 吊装作业人员须熟悉和执行GB5082《起重吊运指挥信号》的统一规定。指挥者的旗哨齐全,哨音清楚、响亮,旗语、手势应准确。
5.9 所有起重设备、绳索、滑轮、卸扣、绳卡等机具必须具有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和工作、检查记录,并按规定进行存档。
5.10 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其结构形式、规格、强度要符合该机型的要求,卷筒的钢丝绳要连接牢固,排列整齐。当钢丝绳全部放出时,卷筒上至少要留三圈以上。
5.11起重机作业区域应设置明显的警戒标志。除必要的指挥人员和司索人员外,起重机吊臂下及起重机部件旋转范围内不得有人员停留。
5.12 起重机操作人员在操作时,应坚守岗位、精力集中,服从指挥人员的指挥,问清后再执行操作,不得凭估计、猜测进行操作。发现问题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无指挥者的命令不得擅自操作或离开岗位。
5.13 起重机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当必须在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根据《乙烯建设工程高压线路临近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进行。起重机吊臂及吊物与架空输电导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见吊车及吊物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表)
吊车及吊件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表
项目 输电导线电压kV
1以内 1~35 ≥ 60
安全距离m 1.5 3 0.01(V-50)+3
5.14 利用工件本身的部件(如管口、人孔等)作为吊装受力点时,应对工件及零部件的强度进行核算,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5.15 不得使用单根吊索进行吊装,管道移动时除外。
5.16 一次吊装的单件数量不能超过3件,并且吊装件应固定好。3件以上吊件,必须捆绑结实或装入载货吊篮中进行吊装。
5.17 有锐利棱角的吊件捆绑时,应做好垫块,防止吊索具被锐利棱角割坏。
5.18 未设吊耳的工件用捆扎法或其他兜系的方法捆绑时,应做到绳头抽出位置准确,捆绑处所垫防滑垫块坚硬结实,并有足够的强度和摩擦力。
5.19 “十不吊”原则
(1)被吊物重量超过机械性能允许范围不准吊;
(2)信号不清不准吊;
(3)吊物下方有人站立不准吊;
(4)吊物上站人不准吊;
(5)埋在地下的物品不准吊;
(6)斜拉斜牵物不准吊;
(7)散物捆绑不牢不准吊;
(8)零散物不装容器不准吊;
(9)吊物重量不明、吊索具不符合规定不准吊;
(10)六级以上大风、大雾影响视力和大雨雪时不准吊。
6 起重机械、吊索具管理要求
6.1 本规定所指的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如吊篮)等。
6.2 属于特种设备的起重机械,如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升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其他起重机械等,必须由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安全检验合格证”或“检验报告”,否则移动式起重机械不准进入现场,桥式、门式、塔式、起重机械和升降机不准施工作业。
6.3 安装、维修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授权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6.4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每天作业前必须对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查,所属单位的设备管理部门应对起重机械进行定期安全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6.5 移动式起重机(吊车)
6.5.1 使用移动式起重机进行起重作业,应严格按照该型起重机的起重性能选用作业参数,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规作业。所使用的起重机械,应遵守《乙烯工程建设施工设备和工程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具有本项目的设备检验合格标签和移动式起重机检验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