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检查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旁站过程中是否对承包人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了有效监管。
4、检查监理工程师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是否按规定定期巡视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是否按要求立即书面指令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是否签发了工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建管处。
5、检查监理工程师在分项、分部工程交验时,在安全事故现场处理未完成的情况下是否违规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6、检查施工安全监理台帐记录是否规范、齐全,并由专人负责。
八、对施工环保监理工作的监督
1、检查监理环境保护体系是否健全,人员是否满足要求。
2、检查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开工前对承包人施工组织计划中的环境保护措施审查情况。
3、检查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旁站过程中对承包人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是否进行了有效监管。
4、检查监理工程师在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违反环保规定行为或未按合同要求落实环保措施的情况是否按要求采取了相应监理措施。
九、奖励与处罚
(一)奖励
1、奖励主要对优秀监理人员个人进行奖励。
2、对先进监理单位和优秀个人给予立功授奖。
(二)违纪处罚
1、监理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越权审批行为,给予监理单位1万元经济处罚,且责令替换该人员。
2、监理人员在计量或变更设计审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给建管处造成损失,扣除监理服务费2万元,且责令替换该人员;如发生错误计量,给予5000元经济处罚。
3、监理人员不得凭借本身的职务违规向承包人介绍分包队伍、推销原材料。如有发生,更换当事监理人员,并将分包队伍清退出场。
4、监理抽验频率达不到规定频率的,每差一个百分点给予2000元的经济处罚,同时必须进行补检。
5、对监理规范规定的旁站工序,或建管处增设的旁站工序必须旁站,若无旁站时,每发现一次给予监理单位1000元经济处罚。
6、未经建管处同意,监理人员不坚守岗位,无正当理由3天以上不在施工现场的,每天扣除监理服务费500元,总监、驻地组长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每月累计在岗时间不得少于25天,如不足25天,每人每天扣除监理服务费用1000元,同时该监理人员应被替换。
7、总监办应按合同规定自行配备的车辆、仪器等必要设备,要按合同规定的规格保质保量按时到位投入使用,否则按合同规定的标准双倍扣除相应费用。
十、临离高速公路监理工作综合考核细则
为加强临离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监理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监理人员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切实提高监理工作质量,圆满实现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的有效控制,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交质检发[2009]5号)山西省交通厅《山西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晋交公字[2007]585号)和《山西省重点办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履约管理及考核办法》(晋公建工字[2007]18号),结合临离高速公路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依据
1、监理招标文件和服务合同;
2、现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3、施工招标文件有关监理工作的内容;
4、省交通厅、厅重点办、临离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工作的文件、规定;
5、国家、交通部、质量监督部门对监理工作的要求和规定。
(二)考核内容
1、监理履约情况;
2、工程质量监理情况;
3、工程进度监理情况;
4、工程费用监理情况;
5、工程安全监理情况;
6、工程环保监理情况;
7、合同管理;
8、监理资料管理情况;
9、廉政建设情况;
10、奖励与处罚情况。
(三)考核方式
1、建管处采取日常考核、阶段考核、年度考核的方式对监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2、日常考核是指建管处不定期随时对监理工作考核。
3、阶段考核是指同建管处劳动竞赛方案确定的阶段相对应的考核。
4、全年考核评分按日常考核与阶段考核得分加权平均计算,日常考核评分占40%,阶段考核评分占60%。
(四)考核办法
1、考核采用百分制进行综合评分,其中①履约情况20分②工程质量监理20分③工程进度监理10分④费用监理10分⑤安全监理10分⑥环保监理5分⑦合同管理10分⑧监理资料10分⑨廉政建设5分。
2、各单项评分均采用百分制扣分形式,考核内容和扣分标准见附件《临离高速公路监理工作综合检查评分表》。
3、监理考核特别设立合理化建设和优化设计奖励分和质量、安全事故、廉政建设奖罚分,奖罚分计入考核阶段内。
(五)考核等级及业绩信誉登记
1、阶段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一等(好),得分80~90分(含80分)为二等(较好),得分为70~80分(含70分)三等(一般),得分为60~70分(含60分)四等(较差),得分60分以下为五等(差)。
2、阶段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者,将在临离高速公路劳动竞赛考核中给予奖励。
3、阶段考核被评为四等以下者或年度累计两阶代段考评为三等者,将进行全线通报批评,并报告其主管单位。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阶段年度考核直接评为五等
①因监理工作不到位,所监理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并负有监理责任的;
②监理机构或其监理人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实的;
③因监理工作不到位,受到省、部通报批评的。
五等将在年度上报省厅建议列入信用考核等级。
5、监理年度考核评分将作为山西省监理履约考核和市场信用评价的主要依据。
(六)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十一、附则:监理人员守则
1、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施工监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按照“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履行监理合同的义务和职责。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当地政府颁布的法规、法令以及建管处和总监办制定的规章制度,严禁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
3、努力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政策水平、监理管理工作水平,熟悉合同文件和有关规程,尽量避免差错和失误,对因工作失职而造成损失者,要追究责任。
4、要恪守“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执行准则。要公正维护和协调建管处与被监理单位的权益和争议。监理人员与建管处和承包人要保持良好的关系,三者之间以合同为准则,互相约束。
5、未经批准,不准自行离岗,不得消极怠工,不得在工作时间私自离开工作岗位(旷工),对不能胜任工作或不负责任无法正确履行监理职责的人员将退回处理。
6、坚持科学态度,尊重客观事实,不得弄虚作假,对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签认,不得隐瞒工程质量事故,监理工程师的任何指令和要求均应是书面的,口头通知必须按合同要求及时作出书面补充。
7、坚持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
8、不得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9、监理公司师发现自己处理问题有错误时,要勇于承认错误,并立即修正错误。
10、当监理工程师认为自己正确的判断或决定被建管处否决时,监理工程师应阐明自己的观点,并且要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建管处,说明可能给建管处一方带来的不良后果。如认为建管处的判断或决定不可行时,应书面向建管处提出劝告。
11、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监理单位任职,从事监理活动。不得在施工、材料、设备生产供应单位兼职,不得参与有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活动,不得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或介绍分包单位、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商,不索贿受贿损公肥私,不准收受红包。禁止监理工程师以个人名义,利用监理工作方便为个人承担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