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告知的约定;
(十)其它安全管理方面的约定。
第三章 发包项目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安全监督科与项目承包企业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时,须向项目承包企业提供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履行安全生产及职业健康告知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对项目承包企业要重点做好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一)在明确主体责任的基础上,对承包企业视同内部单位进行安全管理;
(二)为项目承包作业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作业环境;
(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严禁让项目承包企业从事承包合同中规定项目以外的其它工作;
(四)各级管理人员严禁直接指挥项目承包企业职工作业。但遇事故险情或违章作业时要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理;
(五)安全监督科每月对长期项目承包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指导,对长期项目承包企业安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组织及安全专管人员和会议制度落实情况、
培训情况、安全基础台账、记录、档案的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按《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进行处罚。
(六)加强对承包企业生产作业现场的日常检查,发现违章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并按《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进行处罚。
(七)对承包企业月度检查、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须及时记录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帐》,检查的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对承包企业的罚金须用于奖励承包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八)每月召开安全工作会时须通知长期项目承包企业列席参加,同时总结布置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初5日内将上季度项目承包企业安全管理、事故、事件情况以书面材料报安全监督部;
(九)长期承包企业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发生变化时,安全监督科须履行初审手续,报安全监督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承包作业。
第十四条 公司对维修项目承包企业还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承发包维修项目合同的基础上实行《维大修、改造项目作业单》制度。公司、承包企业须确定专人签发、签收作业单,作业单应一式四份(技术设备科、安全监督科、维修项目辖区作业队、承包企业各一份)。
(二)技术设备科负责签发《维大修、改造项目作业单》,同时履行安全告知义务,对承包作业安全生产实行统一协调、管理。
(三)维修项目辖区作业队指派专人负责对承包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具体指导及协调管理。
(四)安全监督科负责对单项维修作业总体安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违章、违约情况进行纠正、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对发包项目场内机动车辆作业承包企业还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承发包作业合同的基础上实行单项发包作业单制度。公司、承包企业须确定专人签发、签收单项作业单,单项作业单一式三份(生产业务科、安全监督科、承包企业各一份),单项发包作业单由生产业务科制订。
(二)生产业务科负责签发单项发包作业单,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告知义务,对承包作业安全生产实行统一协调、管理。
(三)安全监督科对单项承包作业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对违章、违约情况进行纠正、处罚。
第十六条 因项目承包企业不熟悉某项作业或缺乏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经验时,相关单位可接受承包企业邀请,派安全生产管理代表,协助项目承包企业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安全监督科对项目承包企业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及事故情况纳入对相关单位的安全考核。
第十八条 安全监督科按时参加安全监督部不定期召开的承包企业安全工作协调会议,按照要求统一协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四章 事故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承包企业在承包作业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发包主管科室和项目辖区作业单位须立即报安全监督科。安全监督科按规定及时上报安全监督部,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第二十条 项目承包企业发生非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由公司和承包企业组成事故调查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费用和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包企业发生轻微及以上等级事故,按上级主管部门调查结论意见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按责任比例承担事故善后赔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安全监督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