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焊接与切割安全
6.1电焊、切割作业是一种特殊作业,必须遵守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规范,按照要求做好作业现场的安全防范措施。
6.2焊、割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有效证件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6.3焊接设备应有完整的防护壳,一、二接线柱处应有保护罩;
6.4作业时必须提前向项目部申请,清理现场、落实监护人,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由项目部审核后签发动火证,方可操作;
6.5操作时焊、割设备必须正确使用,严禁用电焊机代替切割机作业;
6.6焊接时,焊接和配合人员必须采取防止触电、高空坠落和火灾等事故的安全措施;
6.7在交叉悬空焊、割作业时,作业下方必须设置漏火盆。以防熔渣飞溅引起火灾;
6.8施焊现场10m范围内不得堆放氧气瓶、乙炔发生器、材料等易燃易爆物品;
6.9严禁在已喷涂过油漆或塑料的容器内焊接;
6.10雨天不得露天电焊,在潮湿地带作业时,操作人员应站在铺有绝缘物品的地方并穿好绝缘鞋;
6.11气焊设备 乙炔发生器、氧气瓶及软管、阀、表均应齐全有效,紧固牢靠,不得松动、破损和漏气。乙炔发生器、氧气瓶和焊炬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m,否则应采取隔离措施。同一地点有两个以上乙炔发生器时,其间距不得小于10m;
6.12氧气瓶应与其他易燃气瓶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分别存放,也不得同车运输。气瓶不得倒置;
6.13操作完毕,监护人必须立即切断电源,检查作业现场是否留有火种,确认安全方可离开。 (监护人位置应在动火点的下方);
6.14 若发生触电、火灾时,作业人员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施救,同时上报项目部,由项目部上报甲方项目负责人;
6.15在下列焊接或切割的作业点及可能引发火灾的地点,应设置火灾警戒人员:
6.15.1靠近易燃物之处 建筑结构或材料中的易燃物距作业点10m以内;
6.15.2开口 在墙壁或地板有开口的10m半径范围内(包括墙壁或地板内的隐蔽空间)放有外露的易燃物;
6.15.3金属墙壁 靠近金属间壁、墙壁、天花板、屋顶等处另一侧易受传热或辐射而引燃的易燃物;
第七章 手持电动工具
7.1在施工现场手持电动工具的使用较为频繁,要求施工单位人员,在施工中规范使用手持电动工具
7.2作业前必须检查:
7.2.1外壳、手柄应无裂缝、破损;
7.2.2保护接地(接零)连接正确、牢固可靠,电缆软线及插头等应完好无损,开关动作应正常,并注意开关的操作方法;
7.2.3电气保护装置良好、可靠,机械防护装置齐全。启动后,空载运转并检查工具联动应灵活无阻。
7.3手持砂轮机、角向磨光机,必须装防护罩,操作时,加力要平稳,不得用力过猛。
7.4作业中不得用手触摸刃具、模具、砂轮,发现有磨钝、破损情况是应立即停机修理或更换后再行作业。机具运转时不得撒手。
7.5使用冲击钻注意事项:
7.5.1钻头应顶在工件上再打钻。不得空打和顶死;
7.5.2钻孔时应避开混凝土中的钢筋;
7.5.3必须垂直顶在工件上,不得在钻孔中晃动:
7.5.4使用直径在25mm以上的冲击电钻时,作业场地周围应设护栏。在地面以上操作应有稳固的平台。
7.6使用角向磨光机应注意砂轮的安全线速度为80m/min,作磨削时应使砂轮与工作面保持15~30度的倾斜位置。作切削时砂轮不得倾斜。
7.7作业面使用的空气压力泵,在使用前一定要检查安全阀的有效性(严禁将安全阀绑死),不能任意提高压力,否则可能造成爆炸。(当压力不够是可采用加粗气管及增加气泵等方法)。
第八章 消防设施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海南省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坚持“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消防方针,保证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不发生火灾事故。
8.1施工现场必须留有消防车进入和行驶的道路;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和防火通道;
8.2 办公室内备有报警电话、内部值班人员名单、电箱和灭火器材分布图;
8.3在应配备灭火器的场所,按规定配备灭火器,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
8.4灭火器配备要求:
8.4.1配备灭火器的场所:
1) 明火作业现场、有机涂料喷涂现场;危险品库房;
2) 配电箱和分配电箱、木工现场和材料库房;
3) 办公室、职工宿舍;
8.4.2同一场所应选用同一种灭火器,灭火器的状态失效或有效期过后,应及时更换或补充。(灭火器分干、湿两种,湿式灭火器不能用于电器灭火)
8.4.3灭火器配备的规定:
1) 每个明火作业点、危险品库房应配备不少于2具灭火器
2) 每个作业层面按面积大小,有效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同时,对施工现场吸烟者,应制定规定,直接进行处罚。
第九章 安全防护( “三宝”、“四口、五临边”)
9.1要做好“三宝”主要指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四口、五临边”的安全防护”。
9.2安全防护要求:
9.2.1“四口、五临边”,在施工前应做好安全防护;在显眼的位置张贴安全警示牌。
9.2.2施工多层作业时,下层作业位置处在已确定的上层可能坠落范围之内,施工前应设安全防护层。
9.2.3上方施工可能坠落和特殊作业产生的影响的范围内(包括毗邻建筑和构筑物)设防护廊道等措施。
9.2.4不便使用安全带的悬空作业,施工前应张挂水平安全网。
9.2.5在脚手架拆除时,应派专人监护,下方不准有其他作业或人员。
9.3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带要求:
9.3.1可能发生物体高空坠落和打击的区域的人员,必须按要求戴好安全帽。
9.3.2凡是可能发生高空(2米)坠落的人员,没有防护设施或设施效果受到限制时,必须佩带安全带。
9.3.3腻子打磨工在作业时,带防尘口罩,涂饰工作业时应带口罩或防毒面罩。
9.3.4电、气焊工应带防护眼镜(面罩)、手套、护脚,穿工作服和胶底劳保鞋。
9.3.5电工应穿绝缘鞋。操作人员对配发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应正常穿戴,安全员对未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人员进行处罚。
9.3.6项目部安全员还要负责对本项目部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工程供方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并记录。同时现场项目部必须配备急救箱及相应的药品以备急用。
第十章 现场安全管理
10.1各施工单位要认真执行“管生产、同时管安全”的原则,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监督。
10.2施工现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架、吊篮、吊笼、塔吊等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安全技术标准,经检测后,方可使用作业。
10.3施工现场支撑支架的搭建、模板的安装和拆除,必须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10.4现场施工操作:必须利用“三宝”;做好“四口”和“五临边”的防护;脚手架搭设安全技术交底、
等均按施工安全操作执行。
10.5现场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所从事专业的安全操作规定,严禁违章施工,冒险作业,违章指挥等,发现事故要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并上报。
10.6严禁施工人员酒后上岗;严禁穿拖鞋或高跟鞋;赤脚、赤膊进场作业。
10.7高空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挂好安全带;人字形梯必须有连接杆。
10.8施工现场内的“四口”和“五临边”,由所在区域的施工单位负责设置防护,周边防护必须要坚固可靠,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10.9因施工需要搭设简易的脚手架,必须牢固可靠。桥板必须用铁丝捆绑牢固,并要设防护栏网,严禁在脚手架上打闹追逐,非施工人员不得翻越攀登脚手架。
10.10在施工现场进行电、气焊作业时,电焊机的一次线不能过长,手把接头不得超过三处,乙炔氧气两瓶间距不准小于5米,两瓶距明火不得小于10米,乙炔瓶不得平放,氧气乙炔胶管要远离电缆线和焊枪线。
10.11现场脚手架桥板连接杆等一切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牌不得擅自拆动移开。
10.12各施工单位在所施工范围内挂有安全标语,并在高危作业面悬挂安全警示标语。
10.13特殊工种:电工、架子工、电(气)焊工、塔式起重机司机、机械操作工、信号指挥等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专业培训,持合格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
10.14各种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电动工具等要采取安全防护装置,经常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维修。操作人员必须采取劳动保护措施,确保人身安全。
第十一章 文明施工
11.1各施工单位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施工现场的一切管理规定,做到在施工区域内行为要礼貌,语言要文明,不做有损单位和他人利益和不安全的事。11.2各施工单位人员不准在施工区域内打架斗殴,酗酒闹事,聚众赌博,偷窃等违法违纪的行为和影响社会治安的事。
11.3各施工单位要保持施工区域内及周围卫生清洁干净,施工垃圾和废料每天收工前要清理一次。
11.4清理的废料垃圾分类装袋,不准堆放在施工区域内或乱扔乱放,统一运到甲方指定的排放点,达到一定数量时要安排车辆及时运走。
11.5施工产生的污水,施工单位要设置容器接收或安排临时下水管线排放,不准在施工场地随意泼倒;如用工程下水管线排放污水,必须沉淀后方可;若因污水排放或乱泼乱倒,造成管线堵塞或其他施工单位材料污染,生产成品损坏;由肇事者负责赔偿并承担其他责任。
11.6严禁在施工场地内大小便,各施工单位可在本施工区域甲方设置临时厕所,解决施工人员大小便问题,但要安排专人每天清理,保持卫生环境。
11.7施工队用于施工的材料,必须堆放整齐,不准乱堆乱放;管材堆放必须设临时支架,防止散乱伤人。
11.8未经甲方批准,各施工队不准私自安排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住宿或设立食堂,如有违反按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