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工安全作业守则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9月23日

第一条 为规范木工的作业行为,培养安全作业习惯,保障生命及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凡在本公司内进行木工作业的任何人员,必须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 木工必须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作业指导思想。
第四条 作业时严格做到“四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她)人,不被他(她)人伤害,保护他(她)人不被伤害。
第五条 木工必须经过本公司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 学徒工和实习生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带领指导作业,严禁单独作业。
第七条 作业时,必须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人员一组,严禁单独作业。
第八条 作业时,严禁有嬉戏、打闹等不安全行为。
第九条 高空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监护,并严格遵守《高空安全作业守则》。
第十条 作业现场应配备有灭火器材。
第十一条 作业现场,严禁吸烟,以防火灾。
第十二条 禁止使用电源线绝缘胶皮破损的电动设备和工具。
第十三条 工具不用时应及时放进工具箱内。
第十四条 禁止将铁钉含在嘴中,以免发生意外。
第十五条 在坡度大于25°的屋面上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绳,同时,必须有专人监护。
第十六条 吊运材料所用索具必须事先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才能使用。
第十七条 吊运安装作业时,下方危险区域不准有人穿行或停留。
第十八条 维修房檐口时,必须站在脚手架、梯子或升降平台上作业,禁止在屋面上探身作业。
第十九条 作业现场,成品、半成品、木材应堆放整齐,不准任意存放,码放高度不超过1.5米。
第二十条 作业完毕,应关掉所有电源,现场的刨花、木屑、碎木必须“三清”,即:自产自清、日产日清、活完场清。
第二十一条 发生电气火灾时,能及时切断电源的应立即切断电源,现场无法切断电源的,应立即联系开闭所值班工作人员断电,同时,应当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干粉灭火器和干黄沙等不导电灭火器材扑救灭火,严禁用水扑救灭火。
第二十二条 扑救木材、竹子等物品火灾,选择就近灭火器材进行扑救,扑救灭火时人必须站在上风口。
第二十三条 油类着火时,可使用灭火毯、泡沫灭火器等器材灭火。
第二十四条 木工必须遵守劳动保护用品使用要求和木工工具安全使用要求。

附录一:劳动保护用品使用要求
  木工必须按规定穿戴工作服、劳保鞋,扣紧衣扣和袖口,高空作业时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绳和安全带等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未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禁止上岗。
1. 劳保鞋
(1) 要有防滑、防砸、防穿刺功能;
(2) 鞋底无油污,无严重磨损;
(3) 鞋面无破损和裂纹;
(4) 作业时应将鞋带系好。
2. 防护手套
(1) 佩戴前要对手套进行外观检查,如发现有开裂、破损、严重发霉等情况时禁止使用;
(2) 使用时应将上衣袖口套入手套内;
(3) 使用时注意防止尖锐物体刺破手套。
3. 安全帽
(1) 禁止佩戴有破损、裂痕、无安全防护标识的安全帽;
(2) 安全帽应在有效使用期限内使用;
(3) 佩戴时,应调节好后箍,系紧下颚带,安全帽必须戴正、戴牢,不能晃动,预防脱落;
(4) 帽衬顶端与帽壳内顶之间必须保持20~50mm的空间,以保证遭受冲击时,帽体有足够的缓冲空间,平时也有利于头和帽体间的通风;
(5) 严禁使用只有下颚带与帽壳连接的安全帽,即帽内无缓冲层的安全帽禁止使用;
(6) 安全帽要定期检查,发现帽子有龟裂、下凹、裂痕或严重磨损等,应立即更换,任何受过重击的安全帽,无论有无损坏现象,均应报废。
4. 安全带
(1) 使用安全带前要检查各部位是否完好无损,磨损超过五分之一或挂绳出现断股均需更换;
(2) 使用时必须高挂低用,杜绝低挂高用,拴挂点要牢固,绳子不能打结使用,钩子要挂在连接环上;
(3) 保护套要保持完好,防止挂绳磨损,若发现保护套损坏或脱落,必须加上新保护套后方可使用;
(4) 安全带严禁擅自接长使用,如果使用3米及以上的长挂绳时必须要加缓冲器,各部件不准任意拆除或者改装;
(5) 使用后,要注意维护和妥善保管。
附录二:木工工具安全使用要求
1. 羊角锤
(1) 手柄有疤节、蛀孔、裂纹的,不准使用;
(2) 手柄必须安装牢固,并在使用中经常检查是否有松动现象,如有松动,需及时装紧,手柄端应加锲子;
(3) 使用时禁止戴手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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