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作业证》保存期为一年;
第十条 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一)动土作业应办理《作业证》,没有《作业证》严禁动土作业;
(二)《作业证》经单位给排水、电气、总图、安环、工程部门及专业会签,由生产技术部审批;
(三)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
。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危害辨识,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
(四)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五) 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六)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七)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八)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生产技术部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九)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严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当使用便携式木梯或便携式金属梯时,符合GB 7059和 GB 12142要求。作业时应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3、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 m,高度不得超过1.5 m。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4、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5、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6、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7、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8、作业人员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9、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10、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GB/T 13869和JCJ 46的有关要求;
11、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本制度自总经理签发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安环部所有。
化工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