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施工人员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3月29日

第一条 为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来施工人员”指本公司的承包商及外来施工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由行政部负责监督,保安室负责具体执行。
        第四条 施工单位进入我公司施工前必须提前申请,经行政部批准后方可安排进厂施工事宜。
        第五条 被授权的访客(承包商/外来施工人员)在经过保安/接待处的身份核实之后,进行来访登记。发《访客证》给施工人员配戴,以识别。
        第六条 保安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公司安全与环境保护政策的培训,施工负责在《外来施工人员安全与环境承诺书》上签名,并做好培训相关记录。
        第七条 所有进入厂区的访客都必须由有关部门/指定人员全程陪送。属于装修施工的人员,则会由维修部专责人员从旁全程监察陪同。
        第八条 为落实执行防火措施,所有人员在厂区范围内作业一律禁止吸烟。
        第九条 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行业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确保施工人员自身安全和公司员工人身及财产安全不受影响。
        第十条 承包商/外来施工人员工作时,除了本身不应作出不安全的行为外,亦有责任提醒其它工人。 以下不安全的行为应绝对禁止:
        (一)不正确的使用机器,不安全的支撑方法及不正确的搬运方法。
        (二)在没有通知其它人的情形下作出一些危险动作,如突然开动一些机器、车辆等。
        (三)错误选择所需之机器,使用不合规格或已破坏之机器。
        (四)在操作机器期间离开工作地方,将机器或物料放在不安全的地方。
        (五)拒绝使用指定的工具工作。
        (六)拒绝使用或错误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如穿着不合适之工作服。
        第十一条 若需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必须报行政部批准后方可存放,存放必须在安全地带。
        第十二条 施工其间所需要临时接驳电源、气源、水源接口,必须提前向我厂行政部申请。经批准后,由我厂机修组电工对所需接驳的电气元件进行技术安全检查,确认没有问题才能进行指导完成接驳工作。严禁施工单位自行擅自接驳,否则带来的一切后果(人身安全、经济损失)均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若工作需要明火作业,(例如钻墙孔、焊接)必须持有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并填写《临时明火申请书》,经安全主任审核、备案后才可施工。施工动火前必须采取切实防火措施并由专人负责,动火完毕必须立即清理现场,并通知保安部进行检查,确认无火险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十四条 所有外来施工人员必须遵守我厂劳动纪律。除施工场所外,不得随便进入其他区域,严禁触摸产品,严禁靠近设备,严禁在车间内摄像和照相。
        第十五条 保安人员、总务管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施工区域的单位也有义务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向施工方负责人和我厂行政部反映,予以制止。
        第十六条 附件、记录
             《外来施工人员安全与环境承诺书》
             《外来施工人员培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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