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3月31日

一、总则
        1.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消除生产工作中的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合同段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主要是:
        (1)工作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
        (2)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生产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生产组织和劳动保障方面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工作场所未达到安全防护要求,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
        (3)其他管理上的缺陷。
        3.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施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原则及措施
        1. 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隐患所属的工区或班组负责落实治理措施,具体实施整改方案。
        2. 分级管理原则。一般事故隐患,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立即组织整改,并做好相关记录。重大事故隐患,由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书面报建设单位。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3. “三定”整改原则。对隐患的排查、整改,坚持定人员、定措施、定完成期限的“三定”原则。措施应包括: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4.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5. 对于严重危及员工生命及国家财产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立即整改,必要时停工整改。
        6. 项目部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和当地政府报告。
        三、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
        1. 项目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结合工程特点,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建档、治理、验收、销号的工作制度,并设专人负责。
        2.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施工安全事故隐患。
        3. 项目部应每15天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各作业班组或工区还要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组织不定期的隐患排查。即结合专项检查、防汛、防台风、防雷击、防暑降温等季节性安全隐患排查以及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等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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