脚手架安全规程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4月03日

第一节  通    则
    第1条  按照“在实现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的原则,结合电力生产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程。
    第2条  坚决贯彻电力生产“安全第一”的方针。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要发挥安全监察机构和群众性的安全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3条  担任发、供电(包括农电)工作的各级领导人员、生产工人、技术人员以及电力工业的设计、安装、试验、修造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均应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电力工业的工程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第4条  上述人员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学习本规程的全部或有关部分,井定期进行考试。凡独立担任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考试合格。新参加工作的人员或调动到新的工作岗位的人员,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学习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经过考试合格。对外厂来支援的工人、临时工、参加劳动的干部,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向其介绍现场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第5条 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文,经厂(局)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
师)批准后执行。但补充条文不准与本规程条文相抵触。
    第6条  各单位领导人员应组织、教育职工学习和遵守本规程,督促检查规程中规定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用具的完整齐全。分场、工区、变电所的领导和班、组长应负责和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7条  各级领导人员都不准发出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工作人员接到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应拒绝执行。任何工作人员除自己严格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督促周围的人员遵守本规程。如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立即制止。
    第8条  对认真遵守本规程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程者,应认真分析,加强教育,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事故者,应按情节轻重,予以行政或刑事处分。
第十三章  高  处  作  业
第一节  一般注意事项
第579条  凡在离地面2m及以上的地点进行的工作,都应视作高处作业,应按照本规程的规定执行。凡能在地面上预先作好的工作,都必须在地面上作,·尽量减少高处作业。在架空线路杆塔上工作时,除应遵守本章的有关规定外,应遵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的有关规定。
    第580条  担任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经医师鉴定息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准参加高处作业。凡发现工作人员有饮洒、精神不振时,禁止登高作业。
    第581条  高处作业均须先搭建脚手架或采取防止坠落措施,方可进行。
    第582条  在坝顶、陡坡、屋顶、悬崖、杆塔、吊桥以及其他危险的边沿进行工作,临空一面应装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否则,工作人员须使用安全带。
    第583条  峭壁、陡坡的场地或人行道上的冰雪、碎石、泥土须经常清理,靠外面一侧须设1m高的栏杆。在栏杆内侧设18cm高的侧板或土埂,以防坠物伤人。
    第584条  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m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585条  安全带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应定期(每隔6个月)进行静荷重试验;试验荷重为225k8,试验时间为5min,试验后检查是否有变形、破裂等情况,并做好试验记录。不合格的安全带应及时处理。
    第586条  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策587条  高处作业应一律使用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用绳拴在牢固的构件上,不准随便乱放,以防止从高空坠落发生事故。
    第588条  在进行高处工作时,除有关人员外,不准他人在工作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工作地点下面应有围栏或装设其他保护装置,防止落物伤人。如在格栅式的平台上工作,为了防止工具和器材掉落,应铺设木板。
    第589条  不准将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掷,要用绳系牢后往下或往上吊送,以免打伤下方工作人员或击毁脚手架。
    第590条  上下层同时进行工作时,中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板、罩棚或其他隔离设施。工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第591条  冬季在低于零下10℃进行露天高处工作,必要时应该在施工地区附近设有取暖的休息所;取暖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注意防火。
    第592条  在6级及以上的大风以及暴雨、打雷、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电力线路作业应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的规定执行。
    第593条  禁止登在不坚固的结构上(如石棉瓦屋顶)进行工作。为了防止误登,应在这种结构的必要地点挂上警告牌。
第二节 脚手架
    第594条  高处工作用的脚手架或吊架须能足够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员和材料等的重量。
    第595条  搭脚手架所用的杆校可采用木杆、竹竿或金属管。木杆应采用剥皮杉木或其他各种坚韧的硬木。杨木、柳木、掸木、油松和其他腐朽、折裂、枯节等易折断的木杆,禁止使用。竹竿应采用坚固无伤的毛竹,但青嫩、枯黄、或有裂纹、虫蛀以及受机械损伤的都不准使用。脚手架踏板的厚度不应小于5cm。
    第596条  禁止将脚手架直接搭靠在楼板的木楞上及未经计算过补加荷重的结构部分上,或将脚手架和脚手板固定在建筑不十分牢固的结构上(如栏杆、管子等)。
    第597条  脚手板和脚手架相互间应连接牢固。脚手板的两头均应放在横杆上,固定牢固。脚手板不准在跨度间有接头。
    第598条  脚手架要同建筑物连接牢固,立杆或支杆的底端要埋入地下,深度应该视土壤性质决定;在埋入杆子的时候,要先将士夯实;如果是竹竿,必须在基坑内垫以砖石,以防下沉;遇松土或者无法挖坑的时候;必须绑设地杆子。
    第599条  脚手板和斜道板要满铺于架子的横杆上。在斜道两边、斜道拐弯处和脚手架工作面的外侧,应设1m高的栏杆,并在其下部加设18cm高的护板。
    第600条  脚手架应装有牢固的梯子,以便工作人员上下和运送材料。用起重装置起吊重物时,不准把起重装置和脚手架的结构相连接。
    第601条  禁止在脚手架和脚手板上起重聚集人员或放置超过计算荷重的材料。
    第602条  搭设脚手架的工作领导人应对所搭的脚手架进行检验合格并出具书面证明后方准使用。检修工作负责人每日应检查所使用的脚手架和脚手板的状况,如有缺陷,须立即整修。
    第603条  在冬季应清除脚手板上冰雪,并要撤上砂子、锯末或炉灰。
    第604条  严禁随手用木桶、木箱、砖及其他建筑材料搭临时铺板来代替正规脚手架。
    第605条  脚手架接近带电体时,应做好防止触电的措施。
    第606条  脚手架上禁止乱拉电线。必须安装临时照明线路时,木竹脚手架应加绝缘子,金属管脚手架应另设木横担。
    第607条  在工作过程中,不准随意改变脚手架的结构,有必要时,必须经过技术负责人员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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