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钢支撑两端的斜撑应待支撑预加顶力后再顶紧并加固焊接。
四. 钢筋混凝土支撑底模采用土模,严禁采用混凝土垫层,以免支撑受力后垫层脱落伤人。
五. 钢围檩分段长度不应小于支撑间距的2倍,拼装节点尽量靠近支撑点;钢支撑安装节点尽量设在纵、横向支撑的交汇处附近;节点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钢围檩与围护桩之间缝隙用快硬细石混凝土填实,待达到设计强度100%时支撑才能施加预应力。
六. 钢支撑与围檩间有间隙时,必须用楔形钢板塞紧后电焊,保证支撑与围檩间的密贴度。
第3.3.6条 一般支撑系统不宜承受垂直荷载,因此不能在支撑上堆放钢材,或做脚手用。只有采取可靠的措施,并经复核后方可作他用。
第3.3.7条 支撑拆除前应在主体结构与支护结构之间设置可靠的换撑传力构件或回填夯实。
第3.3.8条 作为永久性结构的支撑系统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要求。
第3.3.9条 钢或混凝土支撑系统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3.3.9的规定。
表3.3.9 钢及混凝土支撑系统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项 | 序 | 检查项目 |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 检查方法 |
单位 | 数值 |
主控项目 | 1 | 支撑位置:标高 平面 | mm | 30 100 | 水准仪 用钢尺量 |
2 | 预加顶力 | kN | ±50 | 油泵读数或传感器 |
一般项目 | 1 | 围囹标高 | mm | 30 | 水准仪 |
2 | 立柱桩 | 参见GB50202-2002 | 参见GB50202-2002 |
3 | 立柱位置:标高 平面 | mm mm | 30 50 | 水准仪 用钢尺量 |
4 | 开挖超深(开槽放支撑不在此范围) | mm | <200 | 水准仪 |
5 | 支撑安装时间 | 设计要求 | 用钟表估测 |
第3.4.1条 地下连续墙均应设置导墙,导墙形式有预制及现浇两种,现浇导墙形状有“L”型或倒“L”形,可根据不同土质选用。土层性质较好时,可选用倒“L”型,甚至预制钢导墙,采用“L”型导墙,应加强导墙背后的回填夯实工作。
第3.4.2条 导墙内墙面应垂直,内外导墙墙面间距应为地下墙设计厚度加施工余量(一般为40mm)。墙面与纵轴线间距的允许偏差为±10mm;内外导墙间距允许偏差为±5mm。导墙顶面应保持水平,局部高差应小于5mm,全长应小于±10mm。导墙墙面平整度应小于±5mm。
第3.4.3条 地下墙施工前宜先试成槽以检验泥浆的配比、成槽机的选型、并可复核地质资料。
第3.4.5条 地下墙与地下室结构顶板、楼板、底板及梁之间连接可预埋钢筋或接驳器(锥螺纹或直螺纹),对接驳器也应按原材料检验要求,抽样复验。数量每500套为一个检验批,每批应抽查3件,复验内容为外观、尺寸、抗拉试验等。
第3.4.6条 地下墙槽段间的连接接头形式,应根据地下墙的使用要求选用,且应考虑施工单位的经验。
第3.4.7条 施工前应检验进场的钢材、电焊条。已完工的导墙应检查其净空尺寸,墙面平整度与垂直度。检查泥浆用的仪器、泥浆循环系统应完好。地下连续墙应用商品混凝土。
第3.4.8条 挖槽时,如发生较严重局部坍塌,应及时回填并妥善处理。
第3.4.9条 钻进过程中应保持护壁泥浆不低于规定高度,特别对渗透系数较大的砂砾层、卵石层应更加注意保持一定浆位。
第3.4.10条 槽段开挖结束后,应检查槽位、槽深、槽宽、槽壁垂直度、槽底的淤积物厚度、泥浆比重等,合格后方可进行清理,在浇注混凝土前,槽段接头处必须刷洗干净。永久性地下墙单元槽段接头不宜设在拐角处。
第3.4.11条 钢筋笼制作的允许偏差值:主筋间距±10mm;箍筋间距±20mm;钢筋笼厚度和宽度±10mm;总长±100mm。
第3.4.12条 分节制作的钢筋笼,应在制作台上预先进行拼装。接头处纵向钢筋的预留搭接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3.4.13条 钢筋笼在吊运及入槽过程中,应具有足够的刚度,不应产生不可恢复的变形。浇灌混凝土时应保证钢筋保护层厚度,钢筋笼不得上浮。钢筋笼的吊点位置、起吊及固定的方式应符合设计及施工方案要求。
第3.4.14条 为保证槽壁不塌,应在清槽完成后3~4h以内下完钢筋笼,并开始浇筑混凝土。永久性地下墙在钢筋笼沉放后,应做二次清孔,沉渣厚度应符合要求。
第3.4.15条 在混凝土浇注过程中,应检查混凝土上升速度、浇注面标高,以保证混凝土的浇注质量。槽内混凝土的上升速度不应小于2m/h;导管内混凝土的深度应控制在1.5m~6m之间。
第3.4.16条 在单元槽段内,同时使用两根以上导管浇筑时,其间距一般不应大于3m。导管距槽段端部不宜大于1.5m,各导管处的混凝土表面的高差不宜大于0.3m。浇筑混凝土,槽段顶面宜高于设计标高0.5~0.6m,以保证浮浆以下混凝土的质量。
第3.4.17条 应控制好锁口管或接头箱的拔出时间及速度。拔管过早,入槽的混凝土将流淌到相邻槽段中给该槽段成槽造成极大困难,影响质量;拔管过迟又会导致锁口管拔不出或拔断,使地下墙构成隐患。一般在混凝土开始浇灌后2~3h开始拔动,再使管子回落,且无涌浆等异常现象。可每隔20~30min拔出0.5~1m,如此往复进行,在混凝土浇灌结束后4~8h内将接头管全部拔出。
第3.4.18条 地下墙混凝土浇灌,每50m3 地下墙应做1组试件,每幅槽段不得少于1组,在强度满足设计要求后方可开挖土方。对永久性地下墙,应按每一个单元槽段留置一组抗压强度试件,每五个单元槽段留置一组抗渗试件。
第3.4.19条 作为永久性结构的地下连续墙,土方开挖后应进行逐段检查,钢筋混凝土底板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规定。
第3.4.20条 地下墙的钢筋笼检验标准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其他标准应符合表3.4.20的规定。
表3.4.20 地下连续墙质量检验标准
项 | 序 | 检查项目 | 项目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 检查方法 |
单位 | 数值 |
主控项目 | 1 | 墙体强度 | 设计要求 | 查试件记录或取芯试压 |
2 | 垂直度:永久结构 临时结构 | | 1/300 1/150 | 测声波测槽仪或成槽机上的监测系统 |
一般项目 | 1 | 导墙尺寸 | 宽度 墙面平整度 导墙平面位置 | mm mm mm | W+40 <5 ±10 | 用钢尺量,W为地下墙设计厚度 用钢尺量 用钢尺量 |
2 | 沉渣厚度:永久结构 临时结构 | mm mm | ≤100 ≤200 | 重锤测或沉积物测定仪测 |
3 | 槽 深 | mm | +100 | 重锤测 |
4 | 混凝土坍落度 | mm | 180-220 | 坍落度测定器 |
5 | 钢筋笼尺寸 | 见本节3.4.11条 | 见本节3.4.11条 |
6 | 地下墙表面平整度 | 永久结构 临时结构 插入式结构 | mm mm mm | <100 <150 <20 | 此为均匀粘土层,松散及易坍土层由设计决定 |
7 | 永久结构时的预埋件位置 | 水平向 垂直向 | mm mm | ≤10 ≤20 | 用钢尺量 水准仪 |
第3.5.1条 沉井是下沉结构,必须掌握确凿的地质资料,钻孔可按下述要求进行:
一. 面积是200m2以下(包括200m2)的沉井(箱),应有一个钻孔(可布置在井外2m位置)。
二. 面积在200m2以上的沉井(箱),在四角井外2m位置(圆形为相互垂直的两直径端点)各布置一个钻孔。
三. 特大沉井(箱)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加钻孔。
四. 钻孔底标高应深于沉井的终沉标高。
五. 每座沉井(箱)应有一个钻孔提供土的各项物理力学指标、地下水位和地下水含量资料。
第3.5.2条 沉井(箱)的施工应由具有专业施工经验的单位承担。
第3.5.3条 刃脚支设及沉井制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刃脚支设采用承垫木及砂垫层,应根据沉井的结构情况、地质条件、制作高度进行设计,经稳定验算合格、征得设计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 采用垫木方法制作沉井时,砂垫层铺筑厚度应根据砂垫层扩散角、第一节沉井重量及地基承载力经计算确定,并应便于抽出垫木。刃脚下的垫木数量、尺寸及间距应由设计确定,承垫木铺设应牢固、对称,并应使顶面保持在同一水平面上。
三. 多次制作和下沉的沉井(箱),在每次制作接高时,应对下卧层作稳定复核计算,并确定确保沉井接高的稳定措施。
四. 沉井高度大于12m时宜分节制作,待第一节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70%后,方可浇筑其上一节混凝土。
五. 前一节下沉应为后一节砼浇注工作预留0.5米至1.0米高度,以便操作,制作完毕的沉井外壁应光滑。
六. 沉井(箱)在施工前应对钢筋、电焊条及焊接成形的钢筋半成品进行检验。如不用商品混凝土,则应对现场的水泥、骨料做检验。
七. 沉井混凝土浇捣应分成若干段同时对称均匀分层浇灌,每层厚度300mm,以免造成地基不均匀下沉或倾斜。
第3.5.4条 沉井下沉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进行下沉验算
包括下沉验算和抗浮验算。
当下沉系数较大,或在软土层中下沉,沉井有可能发生突沉时,除在挖土时采取措施外,应在沉井中加设或利用已有的隔墙或横梁作防止突沉措施;当下沉系数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取在井壁与土壁间注入触变泥浆,以减少摩阻力的方法,或在井壁顶部附加荷载下沉等方法。
二. 下沉方案的选择
沉井下沉有排水下沉和不排水下沉两种方案。一般采用排水下沉。当土质条件较差,可能发生涌土、涌砂、冒水或沉井产生位移、倾斜及沉井终沉阶段下沉较快有超沉可能时,才向井内注水,采取不排水下沉。
三. 沉井下沉强度要求
第一节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100%,其余各节强度达到设计强度70%以后方可开始下沉。
四. 垫架拆除要求
大型沉井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100%,小型沉井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70%方可拆除。垫架拆除应分区、分组、依次、对称、同步地进行。先抽一般承垫架,后拆除定位垫架。垫木拆除后即用砂或砾砂填实,同时要加强观测,注意下沉是否均匀。
五. 井壁孔洞处理
沉井中预留的管道、进水窗等孔洞在下沉前必须进行处理,否则下沉时泥土和地下水大量涌入,影响施工操作,还会造成沉井每边重量不等,导致重心偏移,使沉井产生倾斜。对较大的孔洞,可在制作时在洞口预埋钢框、螺栓、用钢板、方木封闭,中填与孔洞砼重量相等的砖石或铁块作为配重。对进水窗则采取一次作好,内侧用钢板封闭,沉井封底后再拆除封闭钢板。
六. 下沉挖土方法
(1) 排水下沉挖土
挖土应分层(每层挖土厚0.4~0.5mm)、均匀、对称地进行。应先从沉井中间挖土,并在刃脚处留1~1.5mm台阶;再分段向刃脚方向逐层、全面、对称、均匀削薄土层,每次削5~10cm,当土层经不住刃脚的挤压而破土下沉至稳住;将上层土取完,再从中间向四周挖土,如此反复操作,使沉井均匀竖直下沉;开挖过程中,中间土体不得开挖过深,以防止沉井一次沉降量过大、沉降不均而产生过大倾斜。
(2) 不排水下沉挖土
不排水下沉挖土一般采用抓斗挖掘井底中央部份土体,使之形成锅底。当锅底比刃脚低1~1.5m时,沉井靠自重下沉,并将刃脚下土体挤向中央锅底,再从井中继续挖土,使沉井均匀下沉。
(3) 由数个井孔组成的沉井,为使其下沉均匀,挖土时各井孔土面高差不应超过以下规定:排水挖土不超过1m;不排水挖土不超过0.5m。
(4) 沉井下沉过程中,井外壁产生的孔隙应及时用粗砂填实,以减少下沉摩擦阻力和以后的清淤工作。
七. 测量控制
(1) 沉井下沉过程中,应加强位置、垂直度、标高的观测,初沉阶段每2h至少观测一次;终沉阶段接近设计标高时,应加强观测,每1h测量一次,预防超沉。如倾斜、位移和扭转达到允许偏差值的1/4时,应及时进行纠正,使偏差控制在允许范围以内。
(2) 沉井位置、标高的控制是在沉井外部地面及井壁顶部四周设置纵横十字中心控制线、水准基点,以控制位置和标高。沉井垂直度的控制是在井筒内按4或8等分标出垂直轴线,挂吊线锤对准下部标板来控制。挖土时,随时观测垂直度,当线锤离墨线达50mm时,或四周标高不一致,应立即纠正。沉井下沉的控制,是在井外壁两侧用白铅油画出标尺,用水平尺或水准仪来观测沉降。
(3) 在软土层中以排水法下沉沉井,当沉至设计标高2m时,对下沉与挖土情况应加强观测,如沉井尚不断自沉时,则应向井内灌水或采取其他使沉井稳定的措施。
第3.5.5条 沉井封底
一. 沉井下沉至设计标高,下沉基本稳定,且经观测在8h内累计下沉量不大于10mm,井体的标高、位移和倾斜在允许偏差范围内,并经检验合格,即可封底。
二. 沉井封底可根据地质情况采用排水封底法或水下封底法。
三. 采用排水封底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应确保终沉时,井内不发生管涌、涌土及沉井止沉稳定。
(2) 井内积水应尽量排干。
(3) 将新老砼接触面凿毛并洗刷干净。
(4) 将井底修整使之成锅底形,由刃脚向中心挖放射形排水沟,填以卵石作成滤水沟;沿沉井四周及中心处挖设集水井,井深2m,井间用盲沟相互连通,插入DN600四周带孔眼的钢管,四周填卵石,使井底的水流汇集在井中,用潜水泵将积水排出,保持地下水位位于基底面0.5m以下。
(5) 在浇筑混凝土时,应防止沉井不均匀下沉,在软土层中封底宜分格对称进行。
(6) 在封底和底板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强度以前,应从封底以下的集水井中不断地抽水。停止抽水时应考虑沉井的抗浮稳定性。
四. 采用水下封底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在沉井终沉时,不能保证井内不发生管涌、涌土及沉井止沉稳定时,应采用水下封底。
(2) 基底为软土层时,应尽可能将井底浮泥清除干净,并铺碎石垫层。
(3) 水下封底混凝土应采用导管法一次浇捣完成。当井内有隔墙、底梁或混凝土供应受限制时,应预先隔断、分格浇筑。
(4) 水下混凝土面平均上升速度不应小于0.25m/h,坡度不应小于1:5。
(5) 浇筑前,导管中应设置球塞以隔水;浇筑时,导管插入混凝土的深度不应小于1m。
(6) 水下混凝土试配强度应比设计强度提高15~20%;当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从井内抽水。
第3.5.6条 沉井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及《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的规定。
第3.5.7条 沉井(箱)竣工后的验收应包括沉井(箱)的平面位置、终端标高、结束完整性、渗水等进行综合检查。
第3.5.8条 沉井(箱)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3.5.8的要求。
表3.5.8 沉井(箱)的质量检验标准
项 | 序 | 检查项目 | 项目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 检查方法 |
单位 | 数值 |
主控项目 | 1 | 混凝土强度 | 满足设计要求(下沉前必须达到70%设计强度) | 查试件记录或抽样送检 |
2 | 封底前,沉井(箱)的下沉稳定 | mm/8h | <10 | 水准仪 |
3 | 封底结束后的位置: 刃脚平均标高(与设计标高比) 刃脚平面中心线位移 四角中任何两角的底面高差 | mm | <100 <1%H <1%L | 水准仪 经纬仪,H为下沉总深度,H<10m时,控制在100mm之内 水准仪,L为两角的距离,但不超过300mm,L<10m时,控制在100mm之内 |
一般项目 | 1 | 钢材、对接钢筋、水泥、骨料等原材料检查 | 符合设计要求 | 查出厂质保书或抽样送检 |
2 | 结构体外观 | 无裂缝,无风窝、空洞,不露筋 | 直观 |
3 | 平面尺寸:长与宽 曲线部分半径 两对角线差 预埋件 | % % % mm | ±0.5 ±0.5 1.0 20 | 用钢尺量,最大控制在100mm之内 用钢尺量,最大控制在50mm之内 用钢尺量 用钢尺量 |
4 | 下沉过程中的偏差 | 高差 | % | 1.5-2.0 | 水准仪,但最大不超过1m |
平面轴线 | | <1.5%H | 经纬仪,H为下沉深度,最大应控制在300mm之内,此数值不包括高差引起的中线位移 |
5 | 封底混凝土坍落度 | cm | 18-22 | 坍落度测定器 |
注:主控项目3的三项偏差可同时存在,下沉总深度,系指下沉前后刃脚之高差。 |
| | | | | | | |
第4.0.1条 基坑开挖前应作出系统的开挖监控方案,监控方案应包括工程概况、监控目的、监测项目、监控报警值、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监测点的布置、监测周期、工序管理和记录制度以及信息反馈系统等。
第4.0.2条 基坑工程监测项目应由设计根据基坑支护结构形式及基坑类别确定。具体参见《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第4.0.3条 对基坑变形的监测,当设计有指标时,按设计指标执行,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4.0.3的规定执行。
表4.0.3 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
基坑类别 | 围护结构墙顶位移监控值 | 围护结构墙体最大位移监控值 | 地面最大沉降监控值 |
一级基坑 | 3 | 5 | 3 |
二级基坑 | 6 | 8 | 6 |
三级基坑 | 8 | 10 | 10 |
说明:本表适用于软土地区的基坑工程,对硬土区应执行设计规定;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尚应满足要求值。
第4.0.4条 监测点的布置应满足监控要求,从基坑边缘以外1~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需要保护物体均应作为监控对象。
第4.0.5条 位移观测基准点数量不应少于两点,且应设在影响范围以外。
第4.0.6条 监测项目在基坑开挖前应测得初始值,且不应少于两次。
第4.0.7条 基坑监测项目的监控报警值应根据监测对象的有关规范及支护结构设计要求确定。
第4.0.8条 各项监测的时间间隔可根据施工进程确定。当变形超过有关标准,或监测结果变化速率较大时,应加密观测次数。当有事故征兆时,应连续监测。
第4.0.9条 基坑开挖监测过程中,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交阶段性监测结果报告。工程结束时,应提交完整的监测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
2、监测项目和各测点的平面和立面布置图;
3、采用仪器设备和监测方法;
4、监测数据处理方法和监测结果过程曲线;
5、监测结果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