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发包工程安全管理,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A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贵州大方发电有限公司对外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安全监察部是公司负责发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参与对承包方的安全资质审查,负责签订发包工程安全协议书,参与承包方安全技术措施审查,组织施工人员的入厂
。
第四条 计划营销部负责签订外包工程合同前组织审查承包方的资质和条件。
第五条 党群工作部在审计承包工程合同时一并审查发包工程安全协议,审查承包单位的资质和条件。
第六条 生产技术部负责发包工程中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和相关的技术监督工作。
第七条 项目责任部门负责落实承包工程安全协议书中应由发包方采取的安全措施,对工程进行相应的安全、质量监督。负责组织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在工程开工前对承包方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
第二章 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八条 对承包方的安全资质审查
(一) 本公司在招用承包单位时,须严格审查承包方的安全资质,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禁止录用。
(二) 安全资质审查在工程发包前进行。
(三) 对于发生人身死亡及重大设备事故的承包单位,一年内不得向其发包工程,连续发生两次的,不得继续录用。
(四) 安全资质审查的内容:
1、 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
2、 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合格证”或“安全资格认可证”或相应的证书。
3、 有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4、 能否胜任承包工程,有无熟悉承包工程及施工现场有关安全技术要求的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相应许可证、特殊工种作业证上岗。
5、 有满足工程需要、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6、 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必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必须设有兼职安全员。
第九条 签订承包工程合同:
(一) 不论采取哪一种承包形式,发包方和承包方都必须有具备法人资格的负责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的承包合同。承包工程的性质和项目必须在施工(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之内。
(二) 工程合同中,具体规定发、承包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承包工程安全协议书作为工程合同安全管理的补充附件,同样具有法律效率
(三) 本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部门、班组不得对外签订发包工程合同。
第十条 签订承包工程安全协议书:
(一) 承包合同签订的同时,承包方负责人应与安全监察部负责人共同签订“承包工程安全协议书”。协议内容包括承包方和发包方各自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提出安全注意事项,明确安全责任。
(二)对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或其他区域)内作业,凡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要求设置监护人的工作项目还必须明确现场工作监护人。
第十一条 发、承包方的安全责任:
(一) 发包方的安全责任:
1、 在开工前由项目责任部门组织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对承包方的负责人、安全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应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有完整的记录和资料。
2、 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或其他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及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开工前项目责任部门必需组织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与承包方工作负责人共同到现场勘察,事先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项目负责部门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承包方的工作内容、作业区域,要求承包方作好危险点分析、制订“三措”(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送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以上内容必需有完整的记录与资料。
3、承包工作凡涉及《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要求使用工作票的,工作负责人由承包方担任。
4、 承包方的工作负责人必需具备《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条件,能承担《安规》规定的安全责任,经项目责任部门考试合格后报安全监察部审批。有长期合作关系的承包方工作负责人资格审查,每年进行一次。
5、 承包方负责人开工前将工作负责人名单及其允许工作的范围报项目负责部门。
6、 若承包方不具备工作负责人资格,由项目责任部门指定发包方协作部门负责监护工作,监护人必须到位尽责,督促落实工作票及“三措”,对许可的正确性、现场安全施工负责。
7、 安全监察部对承包方的安全施工予以监察。
(二) 承包方的安全责任:
1、承包单位的负责人是工程安全施工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监察部门提出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2、在工程开工前,承包方必须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全体施工人员均掌握工程状况、特点及“三措”内容,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工作,对现场个人的施工安全负责。长期施工的承包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规程、规定的考试。上述考试成绩应记入技术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