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目的
根据公司2015年总体发展目标,为了保证公司及项目的健康持续发展,结合公司项目管理制度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制订本条例。本条例所指项目保证金用途为项目违约保证金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适用范围
1、新项目
2015年元月一日以后新签订合同项目,包含2015年以前签订合同但一直未开工项目。以上项目均适用此条例。
开工日期以项目部组建、项目正式移交日期为准。
2、在建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执行。对于列入风险项目应严格执行。风险项目由工程管理部门、经营部门共同确定。
三、保证金收取标准及办法:
1、500万以下项目: 按照合同造价 % (或 元)收取;最低不少于 元;
2、500万~1000万项目:按照合同造价 % (或 元)收取;
3、1000万~5000万项目:按照合同造价 % (或 元)收取;
4、5000万以上项目:按照合同造价 % (或 元)收取;
5、完工后补手续项目:按照合同造价 % (或 元)收取。
6、牵涉后期审计项目:保证金按照 收取。
收取办法: 项目合同签订、项目部组建完毕进场施工1周内向公司财务部门缴纳。
四、保证金的收缴管理:
保证金由财务部门负责收缴和保管工作。应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五、 保证金的返还
1、 项目大合同因故经甲乙双方认可解除。
终止合同前项目负责人负责协调解决与业主方和其他各方由于中止合同所产生的一切经济问题和其他相关影响。并提供相关凭证资料。 所提供资料经公司认可后可予以全额返还。如存在其他经济纠纷或隐患未解决,根据造成影响大小扣除违约款后,返还剩余部分。
2、项目竣工并办理完正规竣工验收手续。如工程余款含有合同质保金,则质保金按照合同约定保修期限到期经业主书面确认后予以退还。
项目保证金则按照竣工验收之日起一年内无任何纠纷出现,且项目提供详细的工程款支付明细及证明后予以退还。(纠纷包括相关单位及人员投诉、上访等)
3、对于无法提供正规竣工验收手续或不存在项目质保金,应有业主单位提供书面验收证明(验收证名内容参照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出具)。
以业主单位出具的验收证明之日起满一年且无纠纷出现,项目可提出退还申请予以退还。退还项目保证金前应提供业主单位出具的合同履约情况证明,同时提供工程款支付明细及相关凭证。
4、对于完工补手续项目,如牵涉到对外以公司名义签订有劳务、材料、设备等经济合同关系的,以竣工之日起(书面证明)一年内无纠纷方可予以退还。
5、牵涉后期审计的项目,竣工一年后无纠纷且配合公司完成相关部门审计后,项目可申请予以退还。
六、本办法经公司常务办公会议通过后,与 年 月 日起施行。由公司工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01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