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制度。群防群治制度是在建筑安全生产中,充分发挥广大职工和工会组织的积极性,加强群众性和工会监督检查工作,以预防和治理建筑生产中的伤亡事故,是职工群众进行预防和治理安全的一种制度。
一、群防群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从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上讲:我国要构建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并使之有效结合起来,合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 从制度上讲:将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及政策和企业具体规章制度有机结合起来,确保国家方针、政策落到实处。
3. 从建设工程各责任方及其他相关单位上讲: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各方的安全责任。
4. 从企业(特别是施工单位)内部上讲:将行政手段与政治思想、经济、技术、教育、纪律、工会监督等措施结合起来,实行全面安全控制与管理。
5. 从安全生产管理要素上讲:加强对人、物(机、料)、环境、管理手段的综合运用与科学研究工作,进行有效的系统治理和系统控制,把人从不安全因素的危害下彻底解放出来,变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
二、群防群治的具体内容
安全生产管理不能只靠某个人或某个部门单打一地进行,必须全员动手、全面规划、全面分析、全面控制和预防,体现全员(人人有责,人人参加安全管理,人人关心安全、注意安全)、全过程(从计划、设计、施工准备直到收尾竣工,乃至更新和报废,每一阶段都进行安全管理)、全部(只要有生产和工作的地方,都有安全管理,做到事事讲安全,处处保安全)、全天候(任一时间、任一条件、任一环境均应在严格安全管理上必须做到一个样)、群防群治的现代全面安全管理的理念。群防群治制度是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全面进行安全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其具体内容如下:
1. 我国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1)政府统一领导是指国务院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的综合和专业的管理。主要是监督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预防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现象。
(2)部门依法监管是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制定建设行业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标准,对建设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计划、组织、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指导企业搞好安全生产。
(3)企业全面负责,对于建筑行业,既是指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同时也包括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所有有关单位都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和保持安全生产
。
(4)群众参与监督是指群众组织和劳动者个人对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负的责任。工会是代表群众的主要组织,工会有权对危害职工健康安全的现象提出意见、进行抵制,也有权越级控告,工会也担负着教育劳动者遵章守纪的责任。群众监督是与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相辅相成的一种自下而上的监督。群众监督有助于建立企业的安全文化,形成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局面,它是专业管理以外的一支不可忽视的安全管理力量。
(5)全社会广泛支持是指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广泛“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良好氛围。要做好建筑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建筑行业安全管理的水平,仅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显然有点势单力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的改变,必须有政府与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必须有政策、法律、环境等多个方面的支持,就是要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提高安全意识,增强防范能力,大幅度地减少事故,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2.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2)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5)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6)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3. 勘察、设计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2)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3)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关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4)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5)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 签字。
(6)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7)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4. 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1)在施工阶段,工程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2)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本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责。总监理工程师要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
(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其具体内容包括:
--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
1)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2)对中型及其以上项目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3)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 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