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10月30日
7.3起重臂、吊钩下面有人,吊物上下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7.4严禁起吊超载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体。
7.5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起吊。
7.6吊物捆绑、调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滑动、吊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不得起吊。
7.7看不清场地、吊物和指挥信号不得起吊。
7.8起重机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和吊物不能靠近电线。必须在电线附近作业时,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起吊。
7.9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7.10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时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7.11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7.12两台以上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7.13遇5级以上大风,不得进行20吨以上的吊装,遇6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露天起重作业。
8起重作业中司索人员(起重工)职责
8.1听从信号员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8.2根据吊物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和索具。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吊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合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吊时须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靠。
8.3吊物捆绑必须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垂直,捆绑余下的绳头,应紧绕在吊钩或吊物上;多人捆绑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8.4严禁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必须事先与起重机司机联系,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8.5吊挂重物时,吊索接触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物件时,必须使用专用吊具。
8.6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它重物相连、埋地或与地面和其它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8.7吊装必须使用引绳,人员与吊物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必须用引绳等辅助。
8.8吊物装车拉运时必须捆绑牢靠,经吊装信号确认安全后方可启运。拉运超高物体时,必须专人押运,随时观察空中障碍物情况,保证运输安全;卸车时,必须详细检查捆绑绳索或铅丝是否全部解开,确认后方可起吊。
9起重吊装作业信号员职责:
9.1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9.2及时纠正对吊索和吊具的错误选择;
9.3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以检查全部机具受力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将吊物放下,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9.4吊装过程中任何部位出现故障,必须立即向指挥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9.5指挥吊运、下放吊钩或吊物时,应确保下部人员及设备的安全。吊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9.6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应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10起重吊装作业负责人职责
起重吊装作业负责人由作业方现场作业指挥人担任,其安全责任如下:
10.1作业负责人是起重吊装作业的直接组织者,对安全作业负直接领导责任;
10.2认真督促吊装操作人员(司机)、司索人员(起重工)、作业信号员和监护人等履行安全责任,检查作业前安全措施,确认落实后在《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10.3起重吊装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必须对所有参与起重吊装作业的人员进行起重吊装作业方案的安全交底和安全提示;
10.4作业过程中,对现场作业人员的“三违”行为,有批评、制止或处罚权,发现不能保证作业安全或接到作业监护人异常报告时,有权停止作业;
10.5作业结束后,作业负责人应负责恢复。
11起重吊装作业监护人的安全责任
由作业方派出作业现场监护人。作业监护人的安全责任如下:
11.1服从作业负责人的领导,有责任守护作业人员安全;
11.2必须全面了解作业内容,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安全措施。
11.3作业监护人应熟悉应急预案,并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11.4作业前,必须对照《起重吊装作业方案》逐项检查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落实后在《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11.5坚守岗位,发现不能保证作业安全时,有权提出暂不作业;
11.6作业结束后,作业监护人要进行恢复核实。
12起重吊装作业监督的安全责任
由作业部门派出作业监督人,作业监督的安全责任如下:
12.1必须全面了解起重吊装作业过程,对作业安全负直接监督责任;
12.2熟悉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能够及时发现突发风险,具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12.3起重吊装作业前,必须对照《起重吊装作业方案》逐项检查安全保证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确认符合后在《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并在作业过程中保管《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
12.4坚守岗位,监督作业负责人、作业监护人、作业相关人员的作业,发现有违反《起重吊装作业方案》既定程序的行为,有权暂停作业;
12.5遇作业操作员、起重工、信号员作业监护人严重违章,作业管理无法保证安全等情况,作业监督人有权停止作业、收回《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并向公司安全部门报告;
12.6作业结束后,作业监督要进行最终复核。
13起重吊装作业的其他要求
13.1起重吊装信号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13.2禁止使用起重吊装机械移送人员。在必须使用吊篮等进行作业时,应在起重吊装作业方案中制定详细可靠的作业方案。
13.3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13.3.1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必须切断总电源开关。
13.3.2轨道式起重机必须锚定。
13.3.3将吊索、吊具收回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及时更换。
13.3.4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13.3.5维护保养起重机械时,必须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14附则
14.1《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安全保卫部、作业部门、作业方各一份。
14.2《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应存档保存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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