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合同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11月08日

        二十、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二十一、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二十二、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二十三、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二十四、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合同纠纷的处理
        二十五、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二十六、合同纠纷由有关业务部门与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二十七、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
        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项目部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二十八、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二十九、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足够的时间。
        三十、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合同纠纷,有关部门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1、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传真、图表等;
        3、工程款的承付,有关财务帐目;
        4、工程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方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三十一、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三十二、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
        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对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三十三、对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三十四、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十五、在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部门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三十六、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考。
        合同的管理
        三十七、本项目部对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
        三十八、项目部所有合同均由资料员登记编号、经办人签名。
        三十九、资料员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1、建立合同档案;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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