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资金保证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11月1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为了更好的保证企业安全生产,使安全生产资金落实到位、专款专用,特制定本制度。
1. 投入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财务负责人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2. 各相关部门务必在建设工程开工前落实安全生产资金所有款项,购买足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和防护设施,安全生产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3. 生产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投入充足,不得挤占安全生产费用。
4. 财务部负责将职工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公司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发放奖金,或者挪作他用。
5. 财务部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6. 各生产部门不得因职工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奖金等待遇。
7. 实行奖惩机制,对在长期的安全生产中创建先进经验或在防止事故中作出特殊贡献的人员给于奖励,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或劳务队组进行经济处罚。
8. 每个建设工程项目根据工程规模,预留工程总价款的1.2%用作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经费、 经费、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及突发安全事故的急救、处理、善后等工作。
9. 质安部门应配合财务部门检查各生产部门用于安全生产保证资金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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