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长态机制,根据国家、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程及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1号)
《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文件 电监安全[2008]43号)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作业风险辨识防范手册》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第〔2009〕57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8]42号)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 和“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履行“一岗双责”,落实职责分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重庆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部和所属单位以及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多经企业、非电力生产企业等。
定义与分级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安全风险程度较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非常态的电网运行工况、人的不安全行为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根据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两个等级。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由于供电原因可能导致重要电力用户严重生产事故的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和设备事故的事故隐患。
电力设备缺陷和事故隐患的关系。超出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规定的消缺周期仍未消除的设备危急缺陷和严重缺陷,即为事故隐患。根据其可能导致事故后果的评估,分别按重大或一般事故隐患治理。
被判定为事故隐患的设备缺陷,应继续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公司及各单位现有设备缺陷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同时纳入本细则规定的事故隐患管理流程进行闭环督办。
被判定为事故隐患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非常态的电网运行工况、人的不安全行为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应继续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公司及各单位现有的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同时纳入本细则规定的事故隐患管理流程进行闭环督办。
上述第五至九条所称“事故”,人身事故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判定,电网和电力设备事故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判定,交通、消防等非电力生产事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判定。
事故隐患划分为输电、变电、调度及二次系统、发电、配电、电网规划、信息、施工机具、交通、消防、其他共十一大类进行统计,每一类均包含设备、系统、管理及其它隐患。
职责分工
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要求,公司系统建立公司本部、所属单位、各单位所属车间组成的三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单位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具体负责。
事故隐患所在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规划设计、人力资源、生产、调度、基建、营销、农电、信息、保卫和辅业多产等专业职能部门是本专业事故隐患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协调专业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承担闭环管理责任。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部门,督办、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归口负责相关数据的汇总、统计、分析。
公司本部的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政府部门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和文件要求,组织制定公司系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投入。
(二)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汇总、统计、分析公司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国家电网公司和政府有关部门汇报。
(三)各专业职能部门对分管专业范围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负有管理职责。核定所属单位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审查批准治理方案,监督、协调治理方案实施,对治理结果进行验收。各专业职能部门对分管专业范围内事故隐患统计数据的正确性和唯一性负责,积极推进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
(四)对由于主网架结构性缺陷或主设备普遍性问题,以及重要枢纽变电站、跨多个供电单位管辖的重要输电线路处于检修或切改状态造成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评估、定级,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责任主体,并组织实施。
(五)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和华中电网公司委托范围,具体负责受委托运行维护的跨区电网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六)检查所属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协调解决所属单位在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针对共性、苗头性、倾向性事故隐患,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排查治理活动。
(七)遇有重大问题时,协调政府相关部门或其他行业单位,促进事故隐患治理工作。
公司所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根据公司的安排,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控制、治理等相关工作,并负责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对批准下达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保证专款专用。
负责本单位的事故隐患的评估定级。对评估为重大等级的事故隐患,及时报公司专业职能部门核定。
受公司委托,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报送公司审查。
根据公司指导和安排,具体实施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预验收并向公司申请验收。
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负责落实并推动车间、班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汇总、统计、分析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公司有关专业职能部门汇报,对事故隐患统计数据的正确性和唯一性负责。
各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工程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排查治理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纳入日常工作中,按照“(排查)发现-评估-报告-治理(控制)-验收-销号”的流程形成闭环管理。(见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