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项目开工前必须组织设备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对临近营业线施工的项目、内容与营业线对应里程、位置关系进行调查,向集团公司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由集团公司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召开协调会,通报临近营业线施工总体范围和主要施工项目,建立联系制度。
(3)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制定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卡控措施,并指导督促施工单位认真执行。
(4)指导施工单位编制临近营业线施工方案;负责审核施工、监理单位对施工方案的审查程序;组织施工方案预审。
(5)督促施工单位及时与设备管理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并督促其严格履行协议。
(6)加强对施工单位的日常管理,督促其严格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认真落实现场施工安全卡控措施。
(7)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管理,督促其认真履行职责,对施工单位进行严格的监控,杜绝擅自施工和擅自改变施工方案。
(8)定期组织施工安全检查,全面掌握施工、监理单位的施工组织及监理情况,对存在的问题立即采取措施,督促整改,严格落实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9)每日按规定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管理单位召开施工会议,总结当日的安全情况,铺排次日施工。
(10)按月对各施工单位次月施工项目、内容等计划进行汇总,报送集团公司相关单位、部门审核,并按照《施工开工通知书》下达《施工监护通知书》。
(11)施工项目开工前,组织各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施工影响既有设备设施进行确认、排干。
(12)大型机械入场前,由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组织施工单位对大型机械的种类、型号、性能、资质证书,及操作人员培训考试情况进行初审初验。经初验合格后组织安监室、相关工务段进行复审,经复验合格签认后由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发放《大型机械准入证》(见附图),并统一编号建立管理档案,方可准许大型机械进入施工现场。
(13)督导施工单位做好民工的安全监管工作,施工单位必须与劳务工在上岗前签订施工安全合同书,明确安全责任,严格遵守铁路部门各项规章制度和上级的各项要求,服从监管人员指挥,爱护路内各种设备、设施,否则及时辞退不准上岗。凡未签合同发生事故严格追究责任单位及负责人的责任。
3.设备管理单位的职责:
设备管理单位是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的主体监护单位。工务、电务、通信、水电、车辆、机务段等设备管理单位对营业线及临近营业线施工负有监护、检查、监督、配合等责任。
(1)发现辖区范围内临近营业线的各种施工,要立即进行核对,凡是无施工计划或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的必须立即责令其停工,并及时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和安监室报告。
(2)根据集团公司下达的月度施工计划、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加强与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施工单位的联系。接到建设项目开工通知,应主动与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施工单位联系,安排人员进行巡查,防止施工单位擅自施工。
(3)按照施工安全协议管理规定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4)参加相关施工协调、技术交底、方案审查等会议,参与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的现场调查和施工方案预审,参与集团公司组织的施工方案审查。
(5)根据施工项目对临近营业线影响的程度,安排足够的人员采取不间断监护、施工期间监护、分段定时巡查、定时添乘机车检查、不定时巡查等方式,对临近营业线施工加强监护、监督、检查。
(6)根据不同的施工项目,履行施工安全协议,组织制订《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管指导书》,提前对监管人员进行书面交底,明确监管监护的具体内容、重点和要求。
(7)对监管人员的到岗和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消除安全监护盲区。
(8)按照集团公司审查通过的施工方案,严格施工监护、监督、检查,配合、督促施工单位按施工方案进行施工。遇施工方案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偏差及可能影响路基稳定等特殊情况时(如地下管线、土质、水位以及天气等原因),必须与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联系,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报告,及时组织对施工方案进行修正。
(9)工务段要对临近营业线施工单位的施工机械操作人员进行铁路行车
,对大型机械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做到“一机一人”防护,停用的机械、车辆应由专人管理,杜绝操作人员擅自启动机械作业。
(10)电务段(通信公司)要提早介入,扎实开展光电缆排干工作,及时为施工单位提供光电缆敷设的详细资料,积极协同施工单位摸清既有光电缆型号、走向、深度等,检查过桥、过涵防护设施是否完好、标识走向是否与实际走向一致。同时对施工地段地埋或架空光电缆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并对既有的通信、信号设备认真盯控检查、严格监管监护,对涉及到轨道电路区段施工,检查各部绝缘良好、无破损,检查各种引接线、跳线、导接线固定良好、防混措施良好。特别要高度重视站改、新开站联锁试验工作,严肃联锁试验纪律,杜绝违章封连电气接点等破坏联锁关系的作业行为。
(11)机务段要严格按照“企业自备机车运用安全监管”(附件1)有关规定,加强企业和工程单位自备机车运用安全监管,确保企业自备机车运用安全。
(12)水电段要积极督导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施工单位做好施工地段电力电缆、架空线路和电杆、拉线的防护,防护设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警示标识、标志齐全完好,并按照施工安全协议管理规定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同时对日计划确定的需要监护施工地段既有设备认真盯控检查、严格监管监护。
(13)车辆段要严格按照“工程施工车辆安全监管”(附件2)有关规定,加强对进入管内营业线运行的工程车辆,以及出入铺架基地、临近营业线的工程线运行的工程车辆的安全监管,确保工程车辆运用安全。
(14)设备管理单位在接到施工单位“施工开工通知书”后,于施工前1日,统一调配监管人员,下发《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管指导书》,进行监管监督书面交底,严格现场安全监管。施工监管人员到达施工现场后,依据《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管指导书》有关条款,逐项检查现场防护情况,并与驻站防护员联络核对无误后,方可容许开工。
(15)加强对施工作业全过程监督检查,发现施工单位无计划施工、擅自扩大施工范围或质量不合格等情况立即制止,危及行车安全时强令其停止作业,立即恢复原状。同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并做好监管记录。
(16)每日施工结束后,认真复核确认施工进度,严禁施工人员违章蛮干及超范围施工等现象,特别要杜绝超范围偷点、抢点施工,导致出现影响路基稳定的严重安全隐患。
4.行车组织单位职责:
行车组织单位须积极做好施工组织协调工作,合理利用既有行车设备,积极配合驻站防护及联络员,为施工作业提供便利条件。
(1)在站界范围内发现临近营业线的各种施工,要立即进行核实,对于无施工计划或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的施工,立即责令其停工,并及时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和安监室报告。
(2)按施工安全协议管理的相关规定,主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3)负责对施工单位工程车辆的运用、停留防溜进行监管,对施工车辆运输组织进行管理。
(4)参加相关施工协调会议,参与集团公司组织的施工方案审查。
(5)接到施工现场发生危及行车安全的情况汇报时,禁止向施工区间(地点)放行列车。
(6)对设备管理单位的登记、销记进行审核,及时接转施工调度命令。
(7)审核填记《临近营业线驻站联络员到、退场登记表》(附表11),驻站防护及联络员到达、离开车站行车室时间登记,须由车站值班员(或值班站长)确认。
5.监理单位职责:
(1)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学习铁道部、集通铁路集团公司关于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关于临近营业线施工的禁行性规定。
(2)必须按投标承诺及监理规范、施工规范相关规定,配足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配齐设备及检验仪器、仪表,强化施工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3)营业线改建及增建二线施工,监理单位应确认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按铁道部有关规定签订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并按照协议要求监督施工单位严格落实。
(4)必须安排胜任专职监理人员实施临近营业线施工的现场监理,并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监控,并按照监理合同要求对重点施工项目的安全、质量进行全程盯控,杜绝擅自施工和擅自改变施工方案。
(5)认真履行监理合同,通过跟班监督检查(旁站)、实地量测、工程试验和发布指令性文件等监理手段,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施工,认真执行工地例会、跟班监督检查、巡查及平行检验制度,及时发现施工中存在的安全和质量问题,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既要保证施工安全、工程质量,还要保证工程的有序推进。
(6)参加集通铁路集团公司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的施工方案审查会、建设例会,参与方案的审核,同时对监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7)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验收,对不符合规范要求或施工方案要求的不得批准开工。
(8)核对、确认施工现场是否具备开工条件;审核、掌握施工日计划。
(9)对施工现场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现场盯控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对情节严重的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同时报告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
(10)对施工现场设备管理单位监管监护不到位的问题有权提出整改建议,并及时报告相关单位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同时在施工日例会进行通报。
6.施工单位职责:
施工单位是工程建设的主体,是施工安全、工程质量、进度及投资情况落实的主要责任单位。
(1)必须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主动学习铁道部、集通铁路集团公司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2)根据临近营业线的施工项目、内容,主动与设备管理单位联系,提前进行现场调查,特别是对与之相邻的营业线行车设备的对应里程、位置关系、运输生产情况及地质、隐蔽设施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正确掌握第一手资料。
(3)按规定编制临近营业线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必须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组织内审,并由施工单位负责人签认,方案中对施工类别进行初步划分。
(4)按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制定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并认真组织落实。
(5)施工单位必须与相关设备管理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并严格履行。
(6)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认真落实现场安全卡控措施和集通铁路集团公司施工管理的强制性规定。
(7)施工单位要根据投标承诺及施工规范有关规定,配齐足够的工程管理人员及工程机械、机具,设置专人进行管理。
(8)针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危险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配齐抢险设备、材料,定期组织开展抢险演练。
(9)炸药、雷管等易燃易爆品要指派正式合同制职工保管,24小时坚守岗位,严格进场、出场把关,台帐清楚。
(10)施工组织方案中,施工作业办法不符合现场实际影响施工效率,需改变施工作业办法时,必须重新修改施工组织方案,按照审核程序重新审定后,方可按照修改后的施工组织方案进行施工。
(11)每项施工项目开工前,按规定向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备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提报开工申请,经审核资料、现场确认,具备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
(12)施工前1日,根据气候条件、工程进度,制定次日施工作业时间表,明确施工项目、内容、地点等,并上报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由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转报设备管理单位。
(13)对路基取土和影响桥涵基础的施工,提前制定加固(支护)方案,采取必要的加固(支护)措施,经设备管理单位同意后,并派人现场监管监护,方可施工。
(14)施工单位必须对大型机械建档立卡,并在驾驶室两侧醒目位置进行编号张贴,数字符号下面需注明施工单位简称,未经编号的大型机械严禁进场作业。大型机械驾驶员进场前必须进行铁路安全知识培训,发放培训合格证和《大型机械准入证》,方可进行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必须按期清查施工机械和操作人员,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机械和操作人员及时清理。每日开工前,施工负责人必须按规定对大型机械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及安全交底。
(15)施工作业地段、作业范围内有光电缆、地下管道等设施时,须在相关单位配合人员确认及现场监护下作业,作业过程中要听从监管人员指挥,禁止野蛮作业。现场情况不明时必须停止作业。
(16)对可能影响路基或桥梁基础稳定的施工,严格按照施工组织方案进行。施工中,因施工组织方案中地质情况预测不准、加固措施采取不力等造成影响线路基础稳定和行车安全,必须及时重新修改施工组织方案,按照审批程序重新审定后,方可施工。
(17)对施工现场设备管理单位监管监护不到位的问题及时报告相关单位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同时在施工日例会进行通报。
7.安全检查监督部门职责:
安全监察室负责集通铁路集团公司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下设施工安全监察大队和地区安全监察大队(新线施工安全监察队),负责对集团公司临近营业线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防控施工中影响行车、人身安全的倾向性、关键性问题。对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及时制止和纠偏,下发《施工安全隐患纠偏指令书》(附表7)或《施工处罚(扣除抵押金)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必要时下达《施工安全停工整顿通知书》;对严重违章违规施工屡禁不止,整改不认真、不及时的责任施工队伍,责令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和施工单位清除出场。
(1)检查监督集团公司建设管理部门、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监理单位、设备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安全监管和管理责任履职情况。
(2)检查监督针对挖断光电缆,施工机械、机具、路料侵限,防溜惯性事故隐患,制定的施工安全措施及行车办法的落实情况。
(3)检查监督不同等级施工的组织,监控领导和有关干部到岗和现场监控情况;检查监督各单位工作人员盯岗及对关键环节卡控情况。
(4)检查监督施工现场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驻站联络员持证(合格证)上岗等情况。
(5)检查监督影响营业线行车安全问题及施工现场人身安全问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
(6)检查监督施工命令、行车办法、联锁试验、登销记等落实情况。
(7)检查监督各单位施工准备、放行列车、施工防护等措施执行情况。
(8)检查监督施工完毕后开通线路的检查整修情况和阶梯提高列车运行速度规定的执行情况。
(9)检查监督汛期施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施工单位需拆除网围栏的施工与集团公司相关部门签订协议及责任落实情况。
(10)对管内临近营业线施工进行安全考核,对存在的安全问题及隐患进行纠偏和责任追究。
(11)每周对施工监管人员检查不少于2次,重点按照监管监护技术交底,督导检查监管人员施工安全卡控措施和监管指导书实施情况。
(12)新设备开通运用前,组织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各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对开通前的线路等设备质量进行全面检查整治,经各部门、单位确认具备开通条件后,共同签认方可开通线路。
第五章 施工安全培训
第11条 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在施工开始前必须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全员施工安全培训。各设备管理单位要提前介入,积极配合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在开工前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不得开工。安监部门对安全培训过程和效果进行督导检查。
1.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新线施工安全监察队配合,组织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对施工单位项目指挥部(项目部)指挥长(项目经理)、总工程师、主管安全和生产副指挥长(副经理)、安全总监,各标段分部分项工程项目部(工区)项目经理(工区长)、总工程师、主管安全和生产副经理(副工区长)、安全总监,各施工架子队正副队长、技术员、安全员、防护员、驻站联络员,大型机械操作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及施工单位项目指挥部(项目部)、各标段分部分项工程项目部(工区)安质部全员和工程技术部全员进行岗前安全培训,经安全考试合格后,由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核发《安全技术合格证》,持证上岗。考试卷由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存查,核发《安全技术合格证》必须统一编号建档存查。
2.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相关设备管理单位,督导施工单位对所有进场作业人员进行施工安全知识集中培训,经安全考试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核发《安全技术合格证》,持证上岗。考试卷由施工单位存查,核发《安全技术合格证》必须统一编号建档存查。
3.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督导施工单位教育劳务工要严格遵守铁路部门施工、人身安全各项规章制度和上级的各项要求,服从监管人员指挥,爱护路内各种设备设施。
4.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和设备管理单位要结合施工安全技术要求及专业特点,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管理人员、施工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第12条 各设备管理单位在开工前组织本单位施工安全管理人员、监管人员、防护人员进行
培训。经安全考试合格后,由设备管理单位核发《安全技术合格证》,并持证上岗。考试卷由设备管理单位存查,核发《安全技术合格证》必须统一编号建档存查。安监部门对安全培训过程和效果进行督导检查。
1.设备管理单位在开工前组织本单位施工安全管理人员、监管人员、防护人员对《技规》、《行规》、《安规》、《修规》,以及《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施工安全管控措施》、《施工安全责任追究考核办法》进行集中培训,培训课时不少于24课时。
2.施工过程中,对新入场的设备管理单位施工安全管理人员、监管人员、防护人员必须按照以上培训内容进行不少于24课时安全培训。对调离施工安全管理岗位超过1个月的人员必须重新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