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方的爆破作业相关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1月01日

  3.炮孔装药后需用泥土填塞孔口,填塞深度为:

  (1)孔深0.4~0.6m时为0.3m。

  (2)孔深0.6~2.0m时为孔深的1/2以上。

  (3)孔深2.0以上时,不得少于1.0m。

  4.填塞炮孔不得使用石子或易燃材料,必须注意保护导火索或电雷管脚线。

  五、起爆前准备工作的规定

  1.爆破施工之前,必须对爆破点周围环境进行调查。危险警戒线的范围应根据爆破方法和炮口方向按表10-2-1确定。  2.导火索使用前须做燃速试验,并根据地形确定其长度,但最短不得小于0.5m。同一坑内多炮,其导火索长度不得相同,以便识别瞎炮。电雷管的接线长度不得小于安全距离,并应在接线前短接。

  3.在强电场内严禁使用电雷管。引爆用的干电池应装在有开关的盒内。起爆器须在充电完毕后方可起爆,并由起爆人员携带及保管。

  4.切割导爆索、导火索应用锋利小刀,严禁用剪刀或钢丝钳剪夹。严禁切割接上雷管的导爆索。

  5.导火索与火雷管的连接应用胶布黏牢,严禁用牙咬或敲击。

  6.点炮前须将现场所有剩余爆破器材运出危险区;除操作和监护人员外,其余所有人员必须撤到安全区隐蔽;严禁在悬崖下及大石后面隐蔽。点炮后,点炮人和监护人应立即撤到安全区。

  7.在居民区、电力线、通信线、公路、铁路及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附近进行爆破时,只允许用松动爆破法,并在炮眼上方加以覆盖。在施工前应同其居民或运行单位联系,在危险区内设置警戒标志,交通路口设专人看守。起爆前响哨警告,待危险区内无人时方可起爆。

  六、点火放炮的规定

  1.火雷管的装药与点火、电雷管的接线与引爆必须同一人担任。

  2.相邻基坑不得同时点炮。使用火雷管时,在同一基坑内不得同时点燃四个以上炮眼的雷管。

  3.在基坑内点火时,坑深超过1.5m,上下应使用梯子;严禁用脚踩已点燃的导火索;坑上应设监护人。

  4.引爆电雷管应使用绝缘良好的导线,电雷管接线前,其脚线必须短接。

  5.点火放炮(或引爆)后应仔细倾听,数清响声,判断有无盲炮。

  七、点火放炮(或引爆)后检查处理的规定

  1.无盲炮时,从最后一炮的响声算起经5min后方可进入爆破区。

  2.有盲炮或数不清时,用火雷管起爆的,必须经20min后方可进入爆破区检查;对电雷管必须先断电源并短路,待5min后检查。

  3.处理盲炮时,严禁从炮孔内掏取炸药和雷管,应重新打孔爆破将哑炮带响。重新打的炮孔应与原孔平行,且新孔距盲孔不得小于0.3m(浅孔时),距药壶边缘不得小于0.5m(深孔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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