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1月22日

        (六)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要求编制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不得盲目抢进度、赶工期。施工单位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将竞标。
        (七) 施工单位应将安全措施费用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等,不得挪用他用。
        (八) 施工单位应当对于工程周边环境进行核查。工程周边环境现在与建设单位提高的资料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及时补充完善。
        (九)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含可能对工程周边环境造船厂严重损害的分部分项工程,下同)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专家施工方案应当根据设计处理措施、专项设计和工程时间情况编制,并经施工单位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不得随意变更。
        (十) 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人员应当就有关施工安全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十一)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保护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等,在施工前将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等基本情况、相应保护及应急措施等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作详细说明,并在现场设置明显标识别。
        (十二) 施工单位应对工程支护、围岩以及工程周边环境等进行施工监测、安全巡视和综合分析,及时向设计、监理单位反馈监测数据和巡视信息。发现异常时,及时通知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并采取应对措施。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编制施工监测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查后实施。
        (十三)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落实设计文件中提出的保障工程安全的设计处理措施,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十四)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工厂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使用登记手续。
        (十五)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 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教育培训考核部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十六) 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做好安全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保证安全文件真实、完整。
        (十七) 施工单位必须依法为参建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条 监理单位安全职责
        (一) 监理单位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不得转让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监理单位不得与倍监理工程的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 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监理工作全面负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和工程监理工作经验。
        (三) 监理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项目监理人员专业、数量应当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
        (四)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在一个工程项目任职,不得在其他项目兼任。
        (五) 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包括工程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编制专项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
        (六)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监测方案进行审核,确定其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
        (七) 监理单位对工程中的危险源的各项施工环节进行施工前条件验收。
        (八) 监理单位应当检查施工监测点的布置和保护情况,比对,分析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数据及巡视信息,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施工单位反馈,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应对措施。
        (九)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工程施工部符合工程设计和标准规范要求的;
        不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或施工监测方案组织施工或监测的;
        未落实安全措施费用的;
        施工现场挫折安全隐患的;
        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不到位或资格,数量不符合要求的;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或停止施工,施工单位仍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十) 监理单位应当按规定对监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十一) 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将工程安全监理资料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 工程监测单位安全责任
        (一) 从事工程第三方监测业务的工程监测单位(以下简称监测单位),应当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资质,并向工厂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监测单位不得转包监测业务,不得与所监测工程的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 监测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承担监测责任。监测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监测工作全面负责。项目监测负责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安全监测工作负责。项目监测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工程监测工作经验。
        (三) 监测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项目监测机构的管理,项目监测人员专业,数量应当满足监测工作的需要。
        (四) 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设计文件、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监测合同及有关资料编制第三方监测方案,经专家论证并经监测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实施,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第三方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和巡视工作,及时向建设、监理、设计单位提供监测报告。发现异常时,粒径向建设单位反馈。
        (五) 监测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应当经监理人员签字,监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监测单位应对监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六) 检查单位应当按规定对监测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七)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工程监测资料立卷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的责任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按《工程质量安全奖罚管理规定(暂行)》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工程建项目部质量安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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