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建安全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1月24日

        第二十三条 实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班前安全例会制度。
        1) 下达每项施工(生产)任务时,同时下达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下达方与接受方须履行交接手续,以签字为准,在交接手续不清的情况下开工,发生问题,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 每个班前必须召开班前安全例会,安全负责人进行安全动员,技术负责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互相检查防护用品是否正确佩戴,使全体人员在班前能够得到安全预知。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的基础工程、主体工程、装饰装修工程、脚手架工程施工和起重吊装作业、垂直运输作业、高空作业及临时用电等,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脚手架、井架、垂直升降机、安全网等临时设施,必须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驻地办组织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准投入使用,验收情况要有记录。加强对临时用电的管理,临时用电线路布设应规范合理,严禁私拉乱扯,定期进行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 项目部应建立防火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加强对防火器材的管理,并使其保持完好有效。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区域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特殊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六条 项目部要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垂直运输设备、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四口”(楼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阳台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及安全操作规程牌、安全标语等,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对施工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二十七条 在跨线交叉施工路段,施工单位要在现场设置专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交通疏导工作。
        第六章  高处作业
        第二十八条 从事高处作业人员首先应该进行体检,严禁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等疾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者从事高处作业。
        第二十九条 气候恶劣(六级及以上强风、大雨、雷电、大雪、浓雾等)及夜间无足够照明时,严禁进行高处和起重作业,必要时应采取夜间施工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 高处作业面上的材料、所用物料应堆放平稳,工具随时放入工具袋内,物料重量不可超过平台承重限度。传递物件要安全可靠,严禁投掷。
        第三十一条 高处作业搭设的云梯、工作台、脚手架、防护栏、防护网等必须牢固可靠。
        第三十二条 高处作业施工前,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逐级向施工队、班组、高处作业人员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上下通行时不得攀登模板、脚手架、绳索上下。
        第三十四条 加强个人防护,凡从事高处作业者,上身应采用紧身工作服,防止在行走中刮碰,造成身体失去平衡发生坠落事故,脚下要穿软底防滑鞋,切忌穿拖鞋、塑料鞋、钉子鞋,以防滑倒和摔落,作业者要正确配戴安全帽和安全绳。
        第七章 安全生产费用保障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项目部对列入合同文件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1)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即安全网、脚手架、安全带、安全帽等设施的采购和更新;
        (2)安全设备与用具,即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安全检测工具、仪器、仪表的采购和更新等。
        (3)施工用电,即: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设施的采购和更新。
        2)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费用
        (1)安全生产宣传标语牌、横幅等宣传用品费用。
        (2)各类人员的 培训、操作证培训、复训,经常性教育培训等费用。
        (3)现场警戒警示标志等其它安全防护费用。
        3) 应急预案中需配备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等措施费、演练费。
        4) 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5)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八章 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及管理措施上的缺陷,或者由于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而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潜在危险。
        第三十八条 各监理单位和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定期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登记建档,采取整改措施,并记录在案;对重特大事故隐患,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并认真开展监控和整改工作。
        第三十九条 事故隐患实行一次整改制。凡列入本项目重点监控整治的隐患,不能立即排除的,应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必须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期限一般控制在三天内,对少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整改期限不能超过一周时间。在整改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并监督整改到位,对逾期仍未按通知书要求整改的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并依合同对存在隐患单位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利和义务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各类事故隐患。接到举报后,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事故隐患进行检查,并进行整治。
        第九章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承包人进行安全事故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安全事故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
        (二)安全事故处理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报告安全事故
        无论何时,一旦发生危害工程或人身、财产安全、工程进度或工程质量的事故时,承包人除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以外必须立即暂停此项目和与之有关的项目的施工。
        质量或安全事故发生后,承包人(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在质量监督站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质量事故等级的划分和报告制度应按照原交通部交公路发[1999]90号文附件《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质量问题[指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承包人应在2d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
        一般质量事故[指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承包人应在3d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省级质量监督站。
        重大质量事故[指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承包人必须在2h内速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省级质量监督站和部质监总站,并在12h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
        承包人必须在每月24日至25日期间将上月25日至当月24日内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月报表逐级上报。
        2.事故应急处理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3.事故调查
        监理人视察了事故现场,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在上报事故报告、查明事故原因、消除事故产生的危害和影响之后的7d之内,可向监理人提交复工报告,请求批准复工。若事故原因迟迟未能查明,监理人认为事故隐患尚未消除时,承包人不得复工。直到事故原因查明并采取补救措施为止。
        4.调查报告
        项目办、总监办、驻地办、承包人应及时成立联合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详细的调查工作,调查组应把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性质、损失、责任、处理意见、纠正和预防措施撰写成调查报告,并经调查组全体人员签字确认后报项目办安全领导小组。
        第十章 奖  惩
        第四十二条 对工程建设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三条 项目建设期间,从业单位如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生产工作开展不力、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将给予全线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应负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内容纳入到各阶段工程检查及劳动竟赛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附  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一年三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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