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行起重作业时必须设专人负责,明确工作内容和施工步骤,统一号令。
2、各单位必须对所属在用的起重机具进行妥善保管,及时维修,保持起重机具性能完好,安全附件齐全,并应在起重机械的明显部位标明最大起重量,保存好技术资料,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试验。每次使用前必须安排专人认真检查所需用的起重机具是否完好,不合格的严禁使用。新安装、自制自用以及经过大修改造的起重机械,必须经过安全、技术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根据所需起重物品的结构、重量及起吊场所的环境合理选择吊运方式和适当的起重机具,所选用起重机具的额定起吊能力应大于被起吊物重量的1.2倍以上,起吊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一般不小于6,起吊链环的安全系数不小于8。
4、施工前必须检查作业环境、吊运路线等相关情况,清理工作现场的杂物。
5、大件设备吊运时应进行合理拆分,分别做好标记,编号装运。
6、起重时,施工人员不得站在重物下方、起重臂下、重物运动前方及重物可能倾斜的方向等不安全的地方,严禁用手直接校正已被重物张紧的吊绳、吊具。禁止在吊运的重物上站人。不许吊着的重物在空中长时间停留。在特殊情况下如需暂时停留,应禁止一切人员在重物下站立或通过,且起吊人员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
7、在输电线路附近进行起重作业时,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在起重机械、装备、物体的最大回转半径范围内,与输电线路的最近安全距离必须符合相关规定。雨雾天工作时,安全距离应适当放大;雷雨天气时,不得进行起吊作业。
8、有电机车架空线的巷道中起重运输大型物件时必须采取停电等可靠的防触电措施。
9、禁止吊拨埋在地下或凝结在地面及设备上的物件。
10、使用三角架起吊时,三角架应放置平稳,支腿与地面的夹角应保持在50°~60°之间,并应采取有效防滑、防陷措施。起吊过程中要密切注意被起吊物重心变化及起吊机具的稳固情况。
11、用人力抬搭大件重物时,要有专人统一指挥,互叫互应,同起同落,必要时应设专人监视,防止伤人或设备。
12、用滚杠搬运物件时,禁止直接用手调整滚杠的方位;滚杠在坡道上搬运时,应使用拉绳在上方牵制,正下方不得有人,作业人员应在物件上方和两侧工作。
13、使用手拉葫芦起吊重物时,首先应检查悬吊梁(架)的强度和稳定性;利用搭架起吊重物时,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对架腿进行绑扎和观察。
14、使用千斤顶起重时,要将底座垫平找正,底座及顶部必须用木板或枕木垫好,升起重物时,应在重物下随起随垫。重物升起的高度不准超过千斤顶额定高度,无高度标准的千斤顶,螺杆或活塞的伸出长度不得超过全长的2/3。同时使用2台及以上千斤顶起重同一重物时,必须负荷均衡,保持同步起落。
15、利用小绞车起吊重物时,小绞车应安装稳固,同时应注意使小绞车提升中心线与实际受力方向一致,若方向不对时,不得用撬棍等撬住钢丝绳导向,可利用滑轮导向。
16、一般不应使用2台设备共同起吊(搬运)同一重物,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用2台或2台以上设备起吊时,重物和吊具的总重量不得超过较小一台起吊设备额定负荷的两倍,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17、汽车起重机工作时,起吊重量接近额定负荷时车尾方向左、右转角不得大于45度,且不得在离地面0.5m以上回转;起吊重物后,不得长时间在空中停留。起吊超过500kg重量时,应用四个架脚支持在地面上。汽车起重机长距离行驶时,超重臂必须放在托架上,挂好吊钩,不准吊重物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