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明确安全生产巡查员的工作职责,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集团、公司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中的安全生产巡查员是指项目负责施工的管理人员作为的安全生产巡查员,形成项目管理人员的网络化。
第二条 巡查员应该认真宣传贯彻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第三条 巡查员应该按照规定的网格巡查区域,对辖区各施工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各类违章隐患,督促、指导和协助隐患分包单位整改。
第四条 巡查员应及时报告所发现的各类重大违章隐患,认真做好巡查记录,及时收集、报告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情况。
第五条 巡查员在巡查中发现的一般的安全隐患,应立即向被检查的分包单位指出,并要求其限期整改;对重大的应立即处理而又超出自身处理权限的安全隐患,应立即向项目经理报告;项目经理不能处理的,应立即向分公司或公司分管领导报告。
第六条 巡查员在巡查过程中可通过摄像、摄影、制作讯问笔录、填写巡查登记表等形式保存巡查证据。制作的讯问笔录和巡查登记表须有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的有效签名。
第七条 巡查员在当日巡查完毕后,应将巡查情况作检查记录,也可以向项目经理反映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让项目经理能够掌握施工情况做出安全方面的管理要求。
第八条 巡查员应坚持重点巡查和一般巡查相结合的原则,对一般施工点的危险性每天进行检查和巡视,对重大危险源等重点部位要进行旁站监督。
第九条 巡查管理每月要进行一次工作小结,每月组织召开例会并形成工作会议纪要。
第十条 各项目部须在每月3日前将上个月巡查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分公司安全科汇报,安全科汇总后在每月5日负责生产、安全部门的副经理向分公司经理汇报。
第十一条 巡查员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巡查,或发现隐患没有及时报告和责令整改,没有监督指导施工现场落实整改措施的,如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检查记录表
上海七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2016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