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加强公司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XXX公司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解释
3.1本规定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3.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等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4 管理职责
4.1安全监察部、建设责任部门对公司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4.2安全监察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5 管理内容
5.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
5.1.1公司重点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安全监察部、建设责任部门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5.1.1.1储存(包括长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5.1.1.2重点建设项目。
5.1.2安全监察部及建设责任部门对本规定确认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时,应当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5.1.2.1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5.1.2.2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5.1.2.3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5.1.2.4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5.1.3 安全监察部、建设责任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5.1.4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监察部及建设责任部门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
5.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5.2.1 公司安全监察部及建设责任部门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5.2.2 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5.2.2.1设计依据;
5.2.2.2建设项目概述;
5.2.2.3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5.2.2.4建筑及场地布置;
5.2.2.5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5.2.2.6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5.2.2.7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5.2.2.8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5.2.2.9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5.2.2.10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5.2.2.11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5.2.2.12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5.2.2.13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5.2.2.14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5.2.3本规定确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建设责任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监察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5.2.3.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5.2.3.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5.2.3.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5.2.3.4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5.2.3.5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5.2.3.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监察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5.2.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工建设:
5.2.4.1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5.2.4.2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5.2.4.3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5.2.4.4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5.2.4.5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5.2.4.6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经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5.2.5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察部及建设责任部门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5.2.5.1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5.2.5.2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5.2.5.3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5.2.6本规定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安全技术监察部及建设责任部门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