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篮安全监理细则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9月28日
 一、工程概况
1.1XXX县妇女儿童医院及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地块位于XXX县育才路以东,纬一路以南。规划用地面积22860.88平方米。地形基本平整,地块呈L型,南北长225米,东西宽70-168米。本项目是由妇女儿童医院和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整合而成,按照国家二级专科医院建设标准设置。
主体建筑呈八字型,功能为医疗用房,最高6层。附属设备机房沿基地东侧设置。最高层建筑大屋面标高30.9米,各单体建筑均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体系 。
本工程主楼共6层,底层层高4.8m,二至三层层高4.2m,四至六层层高3.4m,机房层高4.8m。裙房共二层,底层层高4.8m,二层层高4.2m,女儿墙高1.1m。
1.2 工程使用吊篮选型确定
本工程在外墙装修过程中,根据不同需要分别设置不同长度的电动吊篮。吊蓝的型号及相关资料如下:
1、型号:ZLD50、ZLD63/ZLP630、ZLD80/ZLP800
2、长度:1m、1.5m、2m、2.5m、3m、6m(1-6m可任意组合长度)。
3、ZLD50型吊篮后支架安装32块配重(800KG);ZLD63/ZLP630及ZLD80/ZLP800型吊篮后支架安装40块配重(1000KG)。
4、额定载重为:ZLD50为500KG;ZLD63/ZLP630为630KG;ZLD80/ZLP800为800KG。
5、
二、电动吊篮安全监理依据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4、建筑工程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6、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2003》
7、施工单位编制的吊篮安装拆除专项方案
8、项目监理部编制的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10、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规程《DGJ08-2035-2008》 
1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1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373号
1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
1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15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2008)166号》
 
三、监理工作流程
 
审查安装单位资质、特种人员资格
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审核安装合同、维修保养协议
督促施工单位做好维修保养
 
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做好安全交底
 
检查施工机械、安全设施出厂合格证
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安装检验
组织吊篮安装联合验收
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巡视监理
整理安全监理资料
审查吊篮专项施工(方案)
 
 
 
 
 
 
 
 
 
 
 
 
 
 
 
 
 

四、电动吊篮操作规程
1、电动吊篮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专业队进行,并应有安全人员在场监护,电动吊篮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吊篮施工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审核合格后方可组织施工。
3、使用前要对行程、限位、急停开关,驱动机构和制动器等进行空载检查,正常后方可使用,检查时必须有防坠落措施。
4、吊篮安装完毕后,应经相关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5、操作人佩戴的安全带必须系在独立设置的生命绳上。
6、吊篮的负载不得超过1176N/㎡,严禁集中堆载、偏载、超载。
7、电动吊篮电气设备必须接地、接零。
8、吊篮内物料均匀分布,不得超出吊篮。长料立放时,应采取防滚落措施;散料应装箱或装笼。严禁超载使用吊篮。
9、严禁人员攀登、穿越提升机架体和乘吊篮上下。
10、吊篮静止在雷雨天气或五级以上大风的环境下工作。
11、专职检修人员应定期对整机主要部件进行检修,并做好记录,发现故障应及时进行汇报。
12、作业结束后,吊篮应与建筑物固定,并切断电源,锁好电器控制箱。
 
五、吊篮进场安装前监理单位应审核的资料
    1、吊篮在进场安装前,吊篮产权单位(包括吊篮租赁单位和自有吊篮的使用单位)首先应向监理单位、总包单位、使用单位提供如下资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并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本企业的吊篮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业维修人员名单。开展吊篮安拆业务的,还应提供本企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名单。
   3)其他需要备案的资料。
    1) 高处作业吊篮(整机)合格证;
    2) 高处作业吊篮的出厂型式检验报告及产权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的抽检报告(每个型号抽1台,有效期2年);
    3) 每次安装拆卸前,吊篮安装拆卸人员应持有(本市或外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4) 高处作业吊篮用钢丝绳质量证明书; 
5) 高处作业用安全绳检测报告;
    6) 安全锁在有效期内的校验证明;新出厂的安全锁自出厂之日起在12个月之内有效。
    7) 产权单位属于租赁单位时,产权单位还应提供与使用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责权与安全管理范围。
    2、监理单位、总包单位、使用单位应对以上资料进行审核,合格后方可进场安装。
 
 
六、吊篮设备进场验收
   1、吊篮整机验收:
    1)吊篮整机的使用年限原则为6年。对于超过使用年但使用状况良好的吊篮,应经具有相应计量认证资格的专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可继续使用1年,检验不合格的应予以报废。
   2)吊篮进入施工现场应当进行验收,未经进场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吊篮,严禁在施工现场安装和使用。
    2、吊篮验收参加单位:
 (1)吊篮验收由吊篮使用单位会同吊篮产权单位、安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共同进行,做好验收记录,填好《施工机械检查验收表(电动吊篮)》(表AQ-C9-2),本表由施工单位填报,经参与验收各方签字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租赁单位、拆装单位各存一份。
 (2)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吊篮使用单位由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吊篮进场验收。
    3、吊篮进场验收内容:
 (1)吊篮生产厂家、出厂日期、购机日期(购机合同);
 (2)吊篮及重要部件(提升机、安全锁)编号、吊篮使用及维修保养情况;
 (3)吊篮整机《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合格证书》、吊篮产品使用说明书(说明书中应标明各关键零件的材质等技术要求,主要承载构件的截面与壁厚尺寸等技术参数);
   (4)吊篮整机使用年限、安全锁有效标定证明、吊篮钢丝蝇质量合格证明,严禁使用超过有效标定期而未标定的安全锁;
   (5)组装吊篮提升机、安全锁、电控箱、《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合格证书》及同意组装的授权书;
   (6)吊篮结构的焊缝、裂纹、变形、磨损等以及钢丝绳的外观,应符合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2003》的规定;
   (7)吊篮结构件的实际壁厚和截面尺寸的偏差,不得大于吊篮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标明的设计壁厚10%和设计截面尺寸5%;
   (8)吊篮配重重量必须符合吊篮生产厂家的设计规定,严禁使用严重破损的配重件,严禁使用液体或散状物体做配重填充物;
   (9)吊篮及重部件(提升机、安全锁、电控箱)维修保养记录应齐全、真实。
4、对于吊篮进场验收有重大争议的,吊篮产权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计量认证资格的专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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