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本要求
1.1 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1.2 社区(后勤)板块涉及的高处作业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路灯检(维)修、楼顶(屋面)维修、多层建筑外墙粉刷(维修)、雨搭清理、玻璃幕墙清洗、高大树木修剪等作业。
1.3 按照“谁引进、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安排高处作业项目的主管部门或单位,为高处作业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高处作业项目的组织、方案审核、安全措施确认、现场技术指导、应急救援以及作业过程安全监督的单位为施工组织单位;安全监管部门为高处作业安全监督部门。
1.4 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高处作业实施细则、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1.5 各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高处作业隐患排查,对本单位高处作业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二级安全监管部门、高处作业的责任部门、施工组织单位分别建立健全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台账,明确高处作业的种类、作业内容等,对各环节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危害分析并制定针对性防范措施。
1.6 高处作业施工组织单位以及施工作业单位,应健全相关高处作业资料和记录。
1.7 施工组织单位组织对高处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等,进行针对性安全培训教育,并留存培训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高处作业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等。
1.8 进行15米(含15米)以上的高处作业,应办理“中国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详见附件,以下简称许可证)。凡经高处作业特殊岗位培训合格的持证人员(如:供电线路外线工、承包商架子工、塔吊工等),在正式巡检路线进行正常高处检查、施工现场脚手架搭设、塔吊作业时不需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1.9 高处作业涉及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2 项目立项
2.1 需要进行高处作业的单位在作业前,先向责任部门提交高处作业立项申请。
2.2 责任部门安排技术人员对现场勘查,确认后,确定项目立项。选择确定具有施工能力和合格资质的施工队伍。
2.3 责任部门交由施工组织单位组织施工。
3 施工单位的录用
3.1 施工队伍的审查
3.1.1 责任部门负责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核,确定施工队伍,审核合格后报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3.2 审查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3.2.1 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胜利油田承包商安全资格证、相应的施工资质,法人、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3.2.2 施工单位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高处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防护措施等情况。
3.2.3 施工单位高处作业现场负责人、监督人和作业人员的
培训记录。
3.3 施工单位进行高处作业前,施工组织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协议,明确甲乙双方安全责任。对施工单位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双方签字确认。存在多个施工单位时,施工组织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4 施工前准备
4.1 施工组织单位应与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书面技术交底。施工组织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会同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现场监督人、技术人员等,对高处作业设备、设施安全性能进行现场检查,对高处作业内容、可能存在的风险、安全规程、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和救护方法,以及工作环境条件等进行书面交底,双方签字确认并保留记录。
4.2 施工单位应根据现场书面技术交底情况,针对作业过程危险有害因素编制施工组织方案(作业指导书)和应急预案(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应急措施、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监护人与作业人员约定的联络信号,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确认,报施工组织单位审批。
4.3 施工组织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现场落实安全措施,并签字确认。
4.4 施工单位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内容、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告知,对安全技术规程、安全防护要求、安全器材使用和应急处理方法等进行书面交底和
培训。书面交底和安全培训记录应由施工作业人员、施工单位负责人、现场监督签字后留存备案。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登记有效证件号。
4.5 施工单位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安全可靠的设备机具和劳动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等。
4.6 施工单位高处作业前应对作业人员条件进行审查确认。
4.6.1 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病以及其他不适合高处作业疾患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4.6.2 作业人员应熟悉高处作业有关安全知识,掌握操作技能,熟知应急措施。
5 许可证办理程序
5.1 进行15米(含15米)以上的高处作业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国石化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到项目责任部门申请办理《中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
5.2 《中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安全措施确认。施工单位负责人、施工组织单位现场负责人、施工组织单位负责人,对高处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许可证。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许可证方可进行15米以上(含15米)高处作业。
5.3 许可证一式两联,施工组织单位留存第一联,施工单位作业现场负责人持有第二联。
5.4 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得代签,作业人员、监护人姓名应与许可证的相符。
5.5 许可证是进行高处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如确需修改时,应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
5.6 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当作业中断,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许可证。
6 作业过程监管
6.1 施工前参照《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按照高处作业的级别及可能坠落半径,在作业现场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隔离区域,避免无关人员靠近,防止坠物伤人。
6.1.1 一级高处作业:当高度H=2m~5m时,隔离半径R≥3m;
6.1.2 二级高处作业:当高度H=5m~15m时,隔离半径R≥4m;
6.1.3 三级高处作业:当高度H=15m~30m时,隔离半径R≥5m;
6.1.4 特级高处作业:当高度H>30m时,隔离半径R≥6m。
6.2 施工单位应指派至少一名监护人,对高处作业全过程实施现场监护。监护人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和作业要求,对施工方案和应急措施全面掌握,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时刻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不得离开现场,确保作业人员处于安全状态。
6.3 施工组织单位应指派至少一名监督人,按照“两特”作业现场带班要求,对高处作业全过程进行监督。
6.4 安全监管部门对高处作业过程进行督查。
6.5 高处作业人员应使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低用。在进行高处移动作业时,应设置便于移动作业人员系挂安全带的安全绳。
6.6 劳动保护服装应符合高处作业要求。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与高处作业相符合的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等。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进行高处作业。
6.7 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工具在使用时应系有安全绳,不用时应放入工具套(袋)内。在同一坠落方向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作业。确需进行交叉作业时,中间应设置安全防护层,其中对于坠落高度超过24米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安全防护。
6.8 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进行作业,不得在高处休息。在石棉板、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方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
6.9 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并经双方验收合格的脚手架。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6.10 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应完好,高处作业人员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
6.11 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设备的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如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6.12 遇有不适宜高处作业的恶劣气象条件(如六级风以上、雷电、暴雨、大雾等)时,严禁露天高处作业。
6.13 对违反本规定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6.14 在作业中发现情况异常或作业人员感到不适等情况,监护人应发出信号,并迅速组织撤离现场。
6.15 对违章作业行为,现场负责人和监护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施工组织单位监督人员下达书面停止施工指令 。不听劝阻者,应立即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按油田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 完工验收
7.1 高处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和现场负责人清点作业人员,确保与施工前人员相符。
7.2 施工单位要对现场、工具、物料等进行清理,恢复相关的工作现场。
7.3 高处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和施工组织单位现场负责人共同对现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在许可证完工验收栏中签字确认后方可撤离现场。
8 资料归档
8.1 高处作业的责任部门建立高处作业管理档案,对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协议、施工方案、安全措施、技术交底、教育培训、高处许可证等内容进行留存备查。
8.2 本规范未尽事宜,执行《中国石化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