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7 全身式安全带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不合格品不得使用,检查清单参见附录D 。安全带应系在施工作业处的上方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如净空不足可短系使用,不得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全身式安全带。
5.4.8 安全网是防止坠落的最后措施。如果使用,应按GB 5725-1997 《安全网》 进行安装。安全网应符合以下要求:
--能够承受与垂落测试中相等的冲击力。
--安全网应至少每周检查一次磨损、损坏和老化情况。
--掉入安全网的材料、小部件、设备和工具应在每次换班之前予以清除。安全网安装后应按GB 5725-1997 《 安全网》 附录A 进行坠落测试,满足标准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5.5 安全措施
5.5.1 高处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安全带的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除,有损坏的不得使用。安全带和安全帽应符合国家标准。
5.5.2 安全带使用时应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
5.5.3 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
5.5.4 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的要求,搭架人员应参加劳动部门组织的特种作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标准规定的吊架、梯子、脚手板、防护围栏和档脚板等。作业前,作业人员应仔细检查作业平台是否坚固、牢靠,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5.5.5 梯子使用前应仔细检查,结构应牢固。踏步间距不得大于400mm;人字梯要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跨度的拉链。在平滑面上使用的梯子,应采取端部套绑防滑胶皮等防滑措施。条梯子应放置稳定,与地面夹角以60-70 度为宜。
5.5.6 不许蹬在梯子顶端工作。用靠梯时人脚距梯子顶端不得少于四步,用人字梯时不得少于二步。靠梯的高度如超过6m ,应在中间设支撑加固。
5.5.7 在容易滑偏的构件上靠梯时,梯子上端应用绳索捆绑在上方牢固构件上。禁止在吊架上架设梯子,如在悬空的板上架设梯子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5.5.8 禁止多人在同一架梯上工作,不准带人移动梯子。
5.5.9 高处作业需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5.5.10 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作业点下方要设安全警戒区,要有明显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各种大小工具要有防掉绳,工具放入工具套(袋)内。不得上下垂直进行高处作业,如需分层进行作业,中间应有隔离防护措施。
5.5.11 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不得坐在平台、孔洞边缘和躺在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楼板上的孔洞应设坚固的盖板或围栏。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条件下,严禁在屋架、衍架的上弦、支撑、擦条、挑架、挑梁、砌体和不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30m 以上的特级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有专人负责的通讯装置。
5.5.12 外用电梯、罐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非载人电梯、罐笼严禁乘人。高处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和梯子上下,不得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登。
5.6 高处作业许可证
5.6.1 常规作业
上罐计量、装卸油等日常高处作业,严格按照库站操作规程执行,不需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5.6.2非常规临时作业
除日常高处作业外,在油库、加油站施工、检维修过程中,高度距坠落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场所进行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由高处作业负责人提出申请,负责会同库站管理人员制订高处作业安全措施,准备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两份申请表,并提供如下相关支持资料和设施:
--高处作业内容说明;
--工作安全分析结果 ;
--坠落保护计划,见附录B ;
--相关安全培训或会议记录、作业者签名(以确认其阅读了该许可证,并了解工作内容和相关的危害,认可了应采取的预防措施)。
--其他相关资料。
5.6.3 审批权限
---- 特殊和三级高处作业由省公司投资工程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审批,储运安全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审核安全作业方案。
---- 二级高处作业由分公司工程主管领导或授权专人审批,分公司安全主管领导或授权专人审核安全作业方案。
---- 一级高处作业由分公司建设维修部负责人或授权专人审批,零售部负责人或授权专人审核安全作业方案。
各级《动火作业许可证》在审批完毕作业开始前和作业结束关闭后2小时之内同时报公司储运安全处和投资工程处备案。
其它区域高处作业参照本规定执行。各项高处作业项目在第一次作业时,必须由公司投资工程处和储运安全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现场指导,提供技术支持。
5.6.4 高处作业现场监护
----特殊和三级高处作业由储运安全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现场监督,分公司安全主管领导或授权专人同场同时监护。
----二级高处作业由分公司安全主管领导或授权专人现场监督,零售部负责人或授权专人同场同时监护。
----一级高处作业由零售部负责人或授权专人现场监督,油库加油站负责人或授权专人同场同时监护。
现场作业至少要由两人监护(作业单位和建设单位各一人),一人监督(建设单位),监督和监护人不在现场禁止作业。
5.6.5 许可证审核
在收到高处作业许可申请后,批准人应组织作业负责人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许可证核查通过后,批准人或其授权人、申请人应在高处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如书面审查或现场核查未通过,对查出的问题应记录在案,申请人应重新提交一份带有对该问题解决方案的申请。
5.6.6 各级作业管理者应对所审批的高处作业安全负责,若作业管理者无法亲临现场进行监督指导,应调动相关的资源,指定具有一定经验的人员担任现场监护人,确保高处作业过程安全。
5.6.7 期限
高处作业许可证的期限、延期、关闭及分发管理由现场监督监护人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办理。
5.6.8 终止
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生产单位和作业单位的现场监管人员应立即终止作业,取消作业许可证,并告知批准人许可证被取消的原因,若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许可证。
--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
--作业许可证规定的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高处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发生重大偏离;
--发现有可能发生立即危及生命的违章行为;
--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事故状态下。
5.6.9 许可证管理
《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四份,管理程序执行公司《作业许可证》管理程序。
5.7 安全职责
5.7.1 高处作业人员
--持有经审批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进行高处作业;
--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及控制措施,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作业;
--在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身体不适,应迅速撤离现场,并告知作业负责人。
5.7.2 高处作业监护人
--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处理异常情况,进行现场急救;
--核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暂停作业;
--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对高处作业许可证的期限、延期、关闭及分发进行管理。
5.7.3 高处作业负责人
--提出高处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
--落实高处作业安全措施;
--组织实施高处作业;
--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5.7.4 高处作业批准人
--负责核实并保证高处作业的所有安全条件;
--批准或取消高处作业许可证;
?--指定落实现场监护人;
--对高处作业及作业人员的安全负责。
5.7.5 原批准或监督监护人委托授权人书面授权后仍承担高处作业的最终安全责任。
6 管理系统
6.1 资源支持
公司和各分公司的现有资源都是协助实施本规定的可利用的资源。
6.2 管理记录
公司储运安全处保留本规定各版本的留存记录和修改明细。
6.3 审核要求
公司和各分公司都应把高处作业管理作为审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必要时可针对高处作业管理组织专项审核。
6.4 复核与更新
本规定应定期评审和修订,最低频次自上一次发布之日起不超过三年。
6.5 偏离管理
6.5.1 各分公司高处作业许可管理程序在执行时发生的偏离,应报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偏离应书面记录,其内容应包括支持偏离理由的相关事实。每一次授权偏离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
6.5.2 偏离应有书面记录,其内容包括支持偏离理由的相关事实。
6.6 培训和沟通
6.6.1 本规定由公司储运安全处、投资工程处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培训,相关管理、维护和操作人员都应接受培训。
6.6.2 本规定应在公司系统内沟通。
7 相关文件:
7.1 《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7.2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8 控制证据或记录
8.1 《高处作业许可证》
8.2 《坠落预防计划》
8.3 《坠落保护系统检查清单》
8.4 《全身式安全带检查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