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区断路作业,系指在本公司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二)、凡在生产区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经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严禁无证作业。在应该断路的施工现场,对未经断路而擅自进行施工的单位,坚决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对因擅自施工而造成事故、影响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依据情节轻重追究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按以下程序:
1、断路申请单位派专人同施工单位一同到行政部领取《断路安全作业证》,双方分别填写与其相关的内容后,由断路申请单位交行政部审批。
2、保卫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后,在作业证上填写意见,签字批准。
3、《断路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行政部、申请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四)、行政部门审批《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应立即书面通知安环部等有关部门。
(五)、在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并确认无误后,施工作业人员方可进行断路作业。
(六)、断路时,行政部要会同施工单位负责人在路口设置交通档杆、断路标志,夜间悬挂红灯警示。
(七)、安环部、行政部门、断路申请单位联合对断路现场设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当之处,责令施工单位立即予以改正。
(八)、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和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志、围栏、警告牌、红灯。经行政部门检查、核实无问题后恢复交通。
(九)、断路作业应按《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十)、对《断路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十一)、在《断路安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否则,按无证作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