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破土开挖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破土开挖作业系指在电厂生产厂区内埋地电缆、电信及地下管道区域范围内,以及交通 道路、消防通道上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种破土开挖作业。
第二条 凡在上述区域内进行破土开挖作业前,应按相关规定办理“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基坑 深度在 2.5 米及以上时应执行建设部门相关规定。
第三条 破土开挖作业涉及到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执行相关安全管理规 定,如需采用爆破方法进行破土开挖作业时,应执行公安等部门相关管理规定。
第四条 破土开挖作业开工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险点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 措施。同时将安全措施填入相应的“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内。
第五条 破土开挖作业前,工程主管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电气、通讯、消防、土建等有关 专业联合进行现场地下情况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燃气(含液化气) 管道、埋地电缆、埋地电信、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等情 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并进行确认。
第六条 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制定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施工措施。 第二章 作业安全措施
第七条 破土前,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逐条落实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 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破土开挖作业涉及到电缆、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 下设施时,必须在施工前与该项设施的主管部门联系,查看图纸资料,以便查明地下设施的正确位置, 且应在该项设施的主管部门的代表监督下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应设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第八条 在破土开挖前,必须采取排除地面水及防止其侵入的措施,严防地面水渗入到作业层面, 造成塌方。当基坑、井坑挖至地下水位以下的深度时,四周应作成适当纵坡的排水沟,大型基坑、井 坑的排水设施必须在开挖前经过设计。
第九条 破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 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破土时应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在 破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
第十条 在接近地下电缆、管道及埋设物的地方施工时,不准使用铁镐、铁撬棍或铁楔子等工具 进行挖土,也不准使用机械挖土。
第十一条 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时,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建 设单位,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二条 在可能出现可燃气体的地点工作时,应预先通告工作人员,并作好防毒准备,如应备 有足够的防可燃气体用具及可燃气体检定器等。在基坑、井坑、沟槽内等地方工作时,如突然发现可 燃气体或有可疑现象,应立即停止工作,撤离全部工作人员,并报告上级处理;在有害气体未彻底消除前不准恢复工作。
第十三条 沿道路、轨道边缘挖土时,应在施工现场设围栏及警告牌或设专人监视车辆的来往, 夜间应设警示灯。
第十四条 在施工区域进行挖掘沟道、井坑、基坑工作,应在其周围设置围栏及警告标志,夜间 设红灯示警。
第十五条 在基坑、井坑、地槽边缘堆置土方或其他材料时,其土方底角(或其他材料)与坑边 距离不少于 0.8m,且堆置土方等物的高度不准超过 1.5m。但当边坡为直坡或在自然坍落角(安息角) 范围内的坡度时,则其与坑边的距离应根据计算确定。
第十六条 工人下基坑、井坑应铺设钉有防滑条的跳板,如坑道窄狭,可使用靠梯,但梯阶的距 离不大于 400mm。工人上下基坑不准攀登水平支撑或撑杆。
第十七条 在铁塔、电杆、地下埋设物及铁道附近进行挖土时,必须在其周围加固后,方准进行 工作。
第十八条 禁止一切人员在基坑内和基坑边缘处休息,防止土方坍落伤人。 第十九条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条 在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告建设单位或公安等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 施后方可继续进行作业:
(一)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的场地;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的。
第二十一条 在雨期和解冻期在土方工程内作业时,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 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问题后方可继续施 工。
第二十二条 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他险情时,应做到:
(一)立即停止作业;
(二)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
(三)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四)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五)通知设计、建设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使用电动工具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第三章 挖土作业
第二十四条 人工挖土的各种工具(锹、镐、锄等)必须坚实、安装牢固,工具把柄应用坚硬的 独根木料制成,表面必须刨光。
第二十五条 在挖土的工作面上,工作人员间应保持适当的间隔距离,以防所用工具脱落伤人。
第二十六条 每班开始工作前,应详细检查挖土的边坡是否有松动、断裂、虚软和悬土层等现象, 如有上列现象,应立即设法防止土坡坍落。
第二十七条 在挖土坑中留作人行道的土堤,应保持有足够稳定的边坡,或加适当的支撑,但顶 宽至少要大于 700mm。
第二十八条 使用挖土机或推土机进行机械挖土时,应执行相关设备的操作规程及工作前制定的 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九条 开动挖土机械前,应发出规定的音响信号。 第三十条 挖土机械正在工作或行走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举重臂或吊斗下面有人逗留或通过;
(二)禁止任何人员上、下挖土机和在挖斗内载重或传递东西;
(三)禁止进行各种辅助工作和在回转半径内平整地面。
第三十一条 挖土机暂时停止工作时,司机应将吊斗放到地面上,不准使其悬空。
第三十二条 清除吊斗内的泥土或卡住的石块,应在挖土机停止并经司机许可后,才可进行。 第三十三条 挖土机械在建筑物附近工作时,对墙柱、台阶等建筑物的距离至少应保持在 1m 以上,以免推倒建筑物。
第四章 打眼作业 第三十四条 人工打眼应遵守以下各项:
(一)打眼的位置应选在符合安全条件的适宜地方。
(二)在开始打眼工作前,须检查锤头、锤把及钢钎子等,以防止脱落或断裂,并且要注意站立 的地方是否有裂缝、松软、坠落、坍陷、滑动等现象。
(三)人工打眼可以采取单人打眼(即一手拿钎子,另一手打锤子)或两人打眼(一人扶钎子, 另一人打锤子),严禁采用一人扶钎子,两人轮流打锤子的方法打眼。
(四)打锤的人应站在扶钎子人的侧面,禁止站在对面,以避免落锤不准、脱锤或断把时打伤对 方。
(五)在工作前和举锤时,应注意附近是否有人,两组以上同时进行工作,打锤人的左右前后应 与其他工作人员保持一定的距离,以免伤人。
(六)打眼时要注意钎头是否开花,如有此现象,应立即更换钎子。 第三十五条 进行钻眼工作应检查下列各项:
(一)检查工作地点附近是否有不稳固的岩石;
(二)检查工作面里是否还有瞎炮,或者在炮眼底部未爆炸部分内是否还剩有未爆炸的药包,发 现有瞎炮药包时,应报告工作负责人通知炮工进行处理;
(三)在钻眼时,不准钻旧眼底和防震孔;
(四)如用水洗式凿岩机钻眼时,水箱应装满水。
第三十六条 对含有石英的岩石钻眼时,应使用水洗式凿岩机,以防止石英粉对人体的损害。凿 岩机所用的水,必须清洁。
第三十七条 当开动水洗式凿岩机时,应先开水门,后开风门;当停钻时应先关水门后关风门。 向水箱里注水或清理水箱时,开盖以前要关闭进气门并将放气门打开,消除箱中压力。
第三十八条 钻眼工人应戴手套、安全帽;在有粉尘的地方应戴防护眼镜和口罩;使用湿钻时, 工人应配备适当的防水用具(雨衣、雨鞋等)。
第三十九条 钻眼时必须注意不使钻钎楔住和被岩粉卡住。如被卡住,不准将凿岩机往外拔,应 用扳手向外转动拔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