砖厂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6月29日

   本制度中的伤亡事故,指在砖厂的安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一般性轻伤、重伤和意外死亡情况,对于重大死亡以上事故报告处理,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1.3.1报告
    1.3.1.1轻伤事故发生后,由受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上报厂长。
    1.3.1.2重伤,除履行上述轻伤上报程序以外,厂长还应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3.1.3死亡事故,厂长除履行上述轻、重伤上报程序以外,还应报告公安局。
    1.3.2调查及处理
    1.3.2.1事故调查
       调查轻伤,重伤事故,由厂长和有关班组长及技术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死亡事故由厂领导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1.3.2.2成立事故调查小组,由厂长任组长,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在事故调查清楚之后,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应严肃处理。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工伤事故的均应追究当事人和肇事者的责任:
       (1)违章操作;
       (2)违章指挥工人作业;
       (3)玩忽职守,违反安全责任和劳动纪律;
       (4)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工伤事故的,应当追究事故单位领导人或单位主管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1)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 和技术培训,职工不会操作或不懂安全规程;
    (2)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设备有缺陷,作业环境不安全,或安全装置不安全;
    (3)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规章制度不健全;
    (4)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
    (5)设计有错误,或在施工中违反设计规定和削减安全、卫生设施;
    (6)对已发现的隐患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或在事故后仍未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由事故调查小组提交,工伤事故的鉴定、受伤人的经济损失(如受伤期间的工资、医疗费用等)遵守砖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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