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成品、半成品保护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11月01日

1、 应对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成品、半成品和竣工前移交的工程产品实施保护,以确保工程内在质量及外观质量满足规定要求,向业主交付满意的建筑产品。
2、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或施工中必须建立工程保护措施。在制定保护措施时,应考虑工程的特点及使用功能、工程所处的环境位置及竣工交付的标准要求等。
3、 施工单位对成品、半成品因人为或外界原因而出现的质量缺陷及问题,应加以维修,保护。
4、 施工单位应对职工进行工程保护的思想教育,提高全员的思想认识和防护意识,并设专人进行经常性的指导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维修改进。
5、 施工中的成品、半成品应随工程施工的进展情况随时保护。混凝土工程在拆模时应掌握时间及强度,防止拆模过早造成的缺陷;装修工程应避免二次装修造成浪费。
6、 各施工单位应管理好自己施工的工程,必须按谁施工,谁管理,谁防护。由于防护、监管不到位造成的损失,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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